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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4号


鉴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相关内容已被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全部涵盖,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相关内容已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全部涵盖,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经201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废止《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尹力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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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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