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琦】:《条例》在航道养护资金的来源方面是否进行了明确?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我们请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同志来回答。
【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感谢这位网友的关心,刚才陈总也介绍到了这个问题,航道养护资金缺乏严重制约了航道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到我省内河航运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条例》在《航道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规定了“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本级财政投入、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来源,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这一规定细化明确了我省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资金的财政支出责任,强化了政府今后要按照事权划分更好地将财政资金作为航道养护资金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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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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