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同志接受省政府网站专访文字实录

  • 2018年08月30日 22时4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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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8月1日,《四川省航道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全面贯彻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交通强国、弥补水运发展短板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让网友深入了解《四川省航道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贯彻落实举措,我们今天邀请到了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乐生同志就“深入贯彻实施《四川省航道条例》”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还有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同志,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同志。欢迎各位。陈总,首先请您给网友们打个招呼吧。(2018-08-30 09:55:00)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参加这次在线访谈,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2018-08-30 09:56:49)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四川省航道条例》已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问《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8-08-30 09:57:10)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制定出台《四川省航道条例》,我们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盘活我省航道资源。四川是航道资源大省,我省有2800余条河流,近11万公里,全省有通航河流176条,通航里程10540公里,居全国第四、西部第一。其中七级以上等级航道4220公里,占38%,形成以长江为主轴,岷江、嘉陵江为干线,渠江、金沙江、沱江、涪江、赤水河、大渡河等地区性重要航道为补充的水运网络主骨架。我们的水运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开发利用不充分,对于我省的水路运输发展也是有待于进一步的开发。目前我省的航运体现出“三个少”,一是正常通航的航道少,二是水运的运量少,目前我省水路运输占比只达到4%,三是水运的运价少,同时这也是航运的最大优势。所以我们是尽可能地盘活我们的航运资源。那盘活资源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依据。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因为航道是在河道里面的,那我们的工作势必会和水利部门、农业部门有很大的关系。我们与涉及到航道的这些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还没有完全理顺,希望通过《条例》的制定出台能进一步来理顺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三是要衔接上位法。2015年3月1日实施的《航道法》,2016年9月1日《航道法》又进行了一次修订,上位法在航道管理职责、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的制度机制制定和实施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亟需结合四川实际予以地方立法。《条例》有效衔接和细化了《航道法》《水法》等上位法,《条例》的出台实施,将有效解决相关行业之间的矛盾和不顺的关系,促进我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好水资源,使我省的重要航道成为真正的“黄金水道”,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18-08-30 09:57:54)

      【主持人】:《条例》包括哪些重要的内容以及解决了哪些方面的问题?(2018-08-30 09:58:16)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九条,重点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我省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及保护的政府职责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部职责。二是特别细化了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筹集渠道。三是建立健全了涉及航道的江河蓄放水调度、通航流量保障及水位衔接、涉及通航建筑物建设及运行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有效规范了通航建筑物管理,保障了航道的通畅。四是细化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航道管理的措施和手段。(2018-08-30 10:01:11)

      【主持人】:《条例》对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2018-08-30 10:01:38)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对各级政府而言,《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航道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这与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和航道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相一致的。《条例》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及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同时我省还在实施“河长制”工作中既要管好河道,也要管好航道。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的管理原则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理念。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而言,根据《航道法》的授权,《条例》结合我省航道管理实际,实行了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事权划分,比如一条江流经了若干个行政区划,这里面既有航运的行业管理,也有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条例》明确了行业内部的航道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工作,组织编制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和一至七级航道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全省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全省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六级及以下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工作的工作职责(2018-08-30 10:02:05)

      【主持人】:《条例》在航道规划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2018-08-30 10:03:13)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航道规划是建设养护航道和保护航道资源的基本依据,对从源头调控和保证航道资源合理利用起着重要作用。《条例》从保证航道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编制质量,并能够切实有效地实施,尽力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水运的需要这一角度,明确了航道规划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四川省航道规划包括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和航道建设规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批准公布。这一规定提升了航道规划主管部门层级,有利于维护航道规划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权威性。二是强调了航道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注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涉及航道的,也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2018-08-30 10:03:57)

      【主持人】:《条例》对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筹集有什么更为明确的规定?(2018-08-30 10:04:43)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资金是保障航道的基础,航道作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其发展效益主要体现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体现在对水运的促进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上。《航道法》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航道工作的领导与支持,规定通过财政渠道解决航道建设与养护的资金来源。因此,《条例》在《航道法》规定的基础之上,明确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同时,还应当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这一规定细化明确了我省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财政支出责任,地方政府要在预算中要列明落实,强化了政府今后要按照事权划分更好地将财政资金作为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主渠道。(2018-08-30 10:05:00)

      【主持人】:《条例》建立的江河流域综合协调和蓄放水调度管理联动机制、航道水情信息预警通报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2018-08-30 10:05:57)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涉及到航道的运行和安全问题,非常重要。在《条例》中单独列出来,也说明我们四川在这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着重的解决。在江河流域综合协调和蓄放水调度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要根据综合利用水资源和江河防洪等总体要求,由省、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环境保护等工作部门,统筹协调航运与发电、防洪、供水、环境保护等的需求,合理调节江河上下游、干支流径流量,确保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这一制度设计强调了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利于航运与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共同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在航道水情信息预警通报方面,由于不按规定或不当的蓄放水作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条例》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一是要建立水情信息传递、通报和预警制度。二是因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要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发布。三是要及时将相关水情信息告知船舶业主、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这就要求蓄放水行为要给船舶避让等留足时间,以保障船舶航行及生产作业安全。同时,《条例》也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机构接到相关水情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予以发布”,这就要求属地政府和管理机构要与蓄放水作业单位,做好水工程大幅度减流或大流量泄水的应对处置工作。(2018-08-30 10:09:34)

      【主持人】:《条例》在通航建筑物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梯级运行调度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2018-08-30 10:09:53)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通航建筑物包括船闸和升船机,是重要的航道设施。目前,我省已在嘉陵江、岷江、渠江、金沙江等重要河流上建设了多座船闸和升船机。通航建筑物的建成运行,提高了航道通过能力,为船舶提供了安全、便捷、经济的航行条件,推动了全省内河航运发展。但在实践中,由于水利水电枢纽建设、运行等往往对通航功能考虑不够,特别是部分水利水电枢纽没有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难以满足通航要求,导致了航道碍航或者断航,严重影响了水路运输发展。为此,《条例》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涉水各行业发展共赢的角度,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通航标准,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实施;二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承担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三是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应当实行船舶免费通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三个规定体现了对河流原有通航功能的恢复和补偿。

      同时,为实现同一河流上通航建筑物的统一协调管理,《条例》对其运行、维护、保养等内容也进行了明确。一是同一航道上建有多座通航建筑物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梯级运行调度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运行方案相互衔接,保障航道等级不降低和航道畅通;二是同一河流通航建筑物的开放运行时间及停航维护时限等应当合理衔接,统筹安排大修和岁修,减少对通航的影响。这将有效降低船舶待闸时间,避免积压堵航,确保航道畅通。(2018-08-30 10:11:42)

      【主持人】:《条例》在航道碍航断航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2018-08-30 10:12:08)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航道碍航断航会影响一条河流的通航和沿江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源及大量投资的浪费,制约水运长距离、连续性和绿色环保等优势的发挥。对此,《条例》明确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一方面,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恢复通航。这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责任单位提出了责任和要求,体现了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与上位法及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政府航道管理职责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保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不得断航;确实难以保持原有通航能力的,应当采取临时航道、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给予受损方断航损失补偿。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随意性、经常性或者长时期的碍航断航等行为发生。(2018-08-30 10:13:27)

      【主持人】:《条例》对航道违法行为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2018-08-30 10:13:44)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现实中各类侵占、破坏航道的行为大量存在、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航道资源,影响航道作用的发挥。据此,《条例》具有针对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如,未依法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而开工建设的,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以及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爆破、取土、采石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维护、安全通行等行为。这既保持与上位法的缜密对接,又突出了新设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航道的依法治理水平。(2018-08-30 10:14:25)

      【主持人】:谢谢陈总。今天的访谈非常受网友的关注,下面我们就回答网友的提问:

      【飞羽】:尊敬的领导,我想了解一个数据,目前我省有多少能能正常使用过船设施?是否是我省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都具备过船的功能呢?(2018-08-30 10:15:08)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我们请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同志来回答。

      【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当前我省已建通航建筑物72座。已建通航建筑物中有31座位于我省岷江、嘉陵江、渠江等主要通航河流上,其他41座位于各支小河流上。当前位于我省岷江、嘉陵江、渠江等高等级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均具备通航功能,但在水电开发早于航运开发的金沙江、沱江、涪江等航道以及其他航道上的部分拦河建筑物确存在未规划建设通航设施和已建通航设施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我省嘉陵江等高等级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也存在通航时间不统一、不连续,通航效率低下等问题,实际上形成航运发展的瓶颈。为打破制约瓶颈,我们一是启动实施了岷江、嘉陵江、渠江、沱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达标升等工程,研究金沙江启动翻坝转运设施建设,提升航道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二是积极推动《四川省航道条例》出台实施,为通航建筑物调度管理等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三是积极推动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我们在嘉陵江先行试点,协调广元、南充、广安三市,形成统一调度机制,于今年7月正式实现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航道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水运发展中的各类困难,着力提升我省水运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奋力推动四川水运发展再上新台阶,助力和服务交通强省建设。(2018-08-30 10:17:27)

      【于世荣】:目前我省航道破坏是哪些因素所造成的,通过新法的出台的将如何去有针对性的解决?(2018-08-30 10:17:46)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我们请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同志来回答。

      【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危害破坏航道的因素很多,有自然与人为两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如洪水冲刷、地质灾害等的影响,大家都知道每年汛期过后,航道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水毁,不断带来新的碍航问题。当然,人为因素的破坏也是重要原因,如在航道内非法挖沙采石和不按规定建设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对航道的影响,以及《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所列举的八项禁止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危害破坏航道,影响航道畅通及船舶航行安全。因此,针对这些情况,《条例》首先从规划层面协调解决了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对于航道的不利影响;其次建立完善了江河蓄放水调度、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碍航断航处置与恢复等关于航道保护的制度机制;三是对于危害、损害、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法律责任;四是加大航道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查处涉及航道的各类违法行为,增加其违法成本,确保航道资源不被侵害,确保航道畅通和船舶通航安全。(2018-08-30 10:20:11)

      【木子】:陈总工,目前我省一些支流的乱挖河沙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这对航道的安全运行是构成了极大的隐患,对此我省航运部门有什么措施嘛?(2018-08-30 10:20:31)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我们请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同志来回答。

      【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现实中,一些地方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屡禁不止,非法采砂不但破坏航道,造成水上交通事故频发,还危及江河堤防,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及水域环境安全。首先,《航道法》为此已明确禁止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明确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实施处罚,并明确了处罚的具体内容,其处罚措施是比较严厉的。其次,《条例》对于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采砂行为也作出了细化规定,除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外,还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手续,根据需要设置助导航标志、安全标志和作业信号,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环境。第三,结合《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加强涉及航道采砂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与水利、国土、安监等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水上联合执法及航道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在航道内的非法采砂等行为。(2018-08-30 10:22:26)

      【陈琦】:资金缺乏一直是困扰航道发展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这一次我省出台的《条例》航道养护的资金的来源进行明确?(2018-08-30 10:22:55)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我们请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同志来回答。

      【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感谢这位网友的关心,刚才陈总也介绍到了这个问题,航道养护资金缺乏严重制约了航道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到我省内河航运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条例》在《航道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规定了“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本级财政投入、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来源,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这一规定细化明确了我省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资金的财政支出责任,强化了政府今后要按照事权划分更好地将财政资金作为航道养护资金的主渠道。(2018-08-30 10:24:42)

      【主持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实施《条例》?(2018-08-30 10:24:57)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条例》的制定出台只是全面规范和加强航道管理工作新的开端,其贯彻实施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任务。当前,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将以深入学习宣传及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宣传,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打好基础。二是加快建章立制,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三是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的航道管理职责及权责边界,建立齐抓共管格局。四是重新审视和科学编制全省航道规划,加强航道规划,科学利用和保护航道资源。五是推动各地加快落实航道建设及养护资金,保障必要的航道养护资金投入。六是积极用好用活《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航道执法监管力度,切实维护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2018-08-30 10:26:57)

      【主持人】:谢谢您,陈总。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一次感谢陈总的耐心解答,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感谢您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下次节目再见!(2018-08-30 10:29:57)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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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同志接受省政府网站专访文字实录

  • 2018年08月30日 22时4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8月1日,《四川省航道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全面贯彻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交通强国、弥补水运发展短板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让网友深入了解《四川省航道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贯彻落实举措,我们今天邀请到了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乐生同志就“深入贯彻实施《四川省航道条例》”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还有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同志,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同志。欢迎各位。陈总,首先请您给网友们打个招呼吧。(2018-08-30 09:55:00)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参加这次在线访谈,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2018-08-30 09:56:49)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四川省航道条例》已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问《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8-08-30 09:57:10)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制定出台《四川省航道条例》,我们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盘活我省航道资源。四川是航道资源大省,我省有2800余条河流,近11万公里,全省有通航河流176条,通航里程10540公里,居全国第四、西部第一。其中七级以上等级航道4220公里,占38%,形成以长江为主轴,岷江、嘉陵江为干线,渠江、金沙江、沱江、涪江、赤水河、大渡河等地区性重要航道为补充的水运网络主骨架。我们的水运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开发利用不充分,对于我省的水路运输发展也是有待于进一步的开发。目前我省的航运体现出“三个少”,一是正常通航的航道少,二是水运的运量少,目前我省水路运输占比只达到4%,三是水运的运价少,同时这也是航运的最大优势。所以我们是尽可能地盘活我们的航运资源。那盘活资源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依据。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因为航道是在河道里面的,那我们的工作势必会和水利部门、农业部门有很大的关系。我们与涉及到航道的这些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还没有完全理顺,希望通过《条例》的制定出台能进一步来理顺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三是要衔接上位法。2015年3月1日实施的《航道法》,2016年9月1日《航道法》又进行了一次修订,上位法在航道管理职责、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的制度机制制定和实施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亟需结合四川实际予以地方立法。《条例》有效衔接和细化了《航道法》《水法》等上位法,《条例》的出台实施,将有效解决相关行业之间的矛盾和不顺的关系,促进我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好水资源,使我省的重要航道成为真正的“黄金水道”,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18-08-30 09:57:54)

      【主持人】:《条例》包括哪些重要的内容以及解决了哪些方面的问题?(2018-08-30 09:58:16)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九条,重点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我省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及保护的政府职责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部职责。二是特别细化了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筹集渠道。三是建立健全了涉及航道的江河蓄放水调度、通航流量保障及水位衔接、涉及通航建筑物建设及运行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有效规范了通航建筑物管理,保障了航道的通畅。四是细化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航道管理的措施和手段。(2018-08-30 10:01:11)

      【主持人】:《条例》对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2018-08-30 10:01:38)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对各级政府而言,《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航道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这与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和航道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相一致的。《条例》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及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同时我省还在实施“河长制”工作中既要管好河道,也要管好航道。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的管理原则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理念。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而言,根据《航道法》的授权,《条例》结合我省航道管理实际,实行了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事权划分,比如一条江流经了若干个行政区划,这里面既有航运的行业管理,也有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条例》明确了行业内部的航道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工作,组织编制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和一至七级航道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全省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全省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六级及以下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工作的工作职责(2018-08-30 10:02:05)

      【主持人】:《条例》在航道规划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2018-08-30 10:03:13)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航道规划是建设养护航道和保护航道资源的基本依据,对从源头调控和保证航道资源合理利用起着重要作用。《条例》从保证航道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编制质量,并能够切实有效地实施,尽力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水运的需要这一角度,明确了航道规划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四川省航道规划包括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和航道建设规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批准公布。这一规定提升了航道规划主管部门层级,有利于维护航道规划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权威性。二是强调了航道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注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涉及航道的,也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2018-08-30 10:03:57)

      【主持人】:《条例》对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筹集有什么更为明确的规定?(2018-08-30 10:04:43)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资金是保障航道的基础,航道作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其发展效益主要体现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体现在对水运的促进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上。《航道法》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航道工作的领导与支持,规定通过财政渠道解决航道建设与养护的资金来源。因此,《条例》在《航道法》规定的基础之上,明确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同时,还应当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这一规定细化明确了我省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财政支出责任,地方政府要在预算中要列明落实,强化了政府今后要按照事权划分更好地将财政资金作为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主渠道。(2018-08-30 10:05:00)

      【主持人】:《条例》建立的江河流域综合协调和蓄放水调度管理联动机制、航道水情信息预警通报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2018-08-30 10:05:57)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涉及到航道的运行和安全问题,非常重要。在《条例》中单独列出来,也说明我们四川在这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着重的解决。在江河流域综合协调和蓄放水调度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要根据综合利用水资源和江河防洪等总体要求,由省、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环境保护等工作部门,统筹协调航运与发电、防洪、供水、环境保护等的需求,合理调节江河上下游、干支流径流量,确保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这一制度设计强调了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利于航运与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共同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在航道水情信息预警通报方面,由于不按规定或不当的蓄放水作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条例》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一是要建立水情信息传递、通报和预警制度。二是因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要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发布。三是要及时将相关水情信息告知船舶业主、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这就要求蓄放水行为要给船舶避让等留足时间,以保障船舶航行及生产作业安全。同时,《条例》也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机构接到相关水情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予以发布”,这就要求属地政府和管理机构要与蓄放水作业单位,做好水工程大幅度减流或大流量泄水的应对处置工作。(2018-08-30 10:09:34)

      【主持人】:《条例》在通航建筑物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梯级运行调度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2018-08-30 10:09:53)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通航建筑物包括船闸和升船机,是重要的航道设施。目前,我省已在嘉陵江、岷江、渠江、金沙江等重要河流上建设了多座船闸和升船机。通航建筑物的建成运行,提高了航道通过能力,为船舶提供了安全、便捷、经济的航行条件,推动了全省内河航运发展。但在实践中,由于水利水电枢纽建设、运行等往往对通航功能考虑不够,特别是部分水利水电枢纽没有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难以满足通航要求,导致了航道碍航或者断航,严重影响了水路运输发展。为此,《条例》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涉水各行业发展共赢的角度,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通航标准,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实施;二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承担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三是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应当实行船舶免费通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三个规定体现了对河流原有通航功能的恢复和补偿。

      同时,为实现同一河流上通航建筑物的统一协调管理,《条例》对其运行、维护、保养等内容也进行了明确。一是同一航道上建有多座通航建筑物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梯级运行调度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运行方案相互衔接,保障航道等级不降低和航道畅通;二是同一河流通航建筑物的开放运行时间及停航维护时限等应当合理衔接,统筹安排大修和岁修,减少对通航的影响。这将有效降低船舶待闸时间,避免积压堵航,确保航道畅通。(2018-08-30 10:11:42)

      【主持人】:《条例》在航道碍航断航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2018-08-30 10:12:08)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航道碍航断航会影响一条河流的通航和沿江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源及大量投资的浪费,制约水运长距离、连续性和绿色环保等优势的发挥。对此,《条例》明确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一方面,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恢复通航。这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责任单位提出了责任和要求,体现了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与上位法及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政府航道管理职责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保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不得断航;确实难以保持原有通航能力的,应当采取临时航道、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给予受损方断航损失补偿。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随意性、经常性或者长时期的碍航断航等行为发生。(2018-08-30 10:13:27)

      【主持人】:《条例》对航道违法行为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2018-08-30 10:13:44)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现实中各类侵占、破坏航道的行为大量存在、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航道资源,影响航道作用的发挥。据此,《条例》具有针对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如,未依法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而开工建设的,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以及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爆破、取土、采石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维护、安全通行等行为。这既保持与上位法的缜密对接,又突出了新设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航道的依法治理水平。(2018-08-30 10:14:25)

      【主持人】:谢谢陈总。今天的访谈非常受网友的关注,下面我们就回答网友的提问:

      【飞羽】:尊敬的领导,我想了解一个数据,目前我省有多少能能正常使用过船设施?是否是我省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都具备过船的功能呢?(2018-08-30 10:15:08)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我们请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同志来回答。

      【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当前我省已建通航建筑物72座。已建通航建筑物中有31座位于我省岷江、嘉陵江、渠江等主要通航河流上,其他41座位于各支小河流上。当前位于我省岷江、嘉陵江、渠江等高等级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均具备通航功能,但在水电开发早于航运开发的金沙江、沱江、涪江等航道以及其他航道上的部分拦河建筑物确存在未规划建设通航设施和已建通航设施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我省嘉陵江等高等级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也存在通航时间不统一、不连续,通航效率低下等问题,实际上形成航运发展的瓶颈。为打破制约瓶颈,我们一是启动实施了岷江、嘉陵江、渠江、沱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达标升等工程,研究金沙江启动翻坝转运设施建设,提升航道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二是积极推动《四川省航道条例》出台实施,为通航建筑物调度管理等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三是积极推动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我们在嘉陵江先行试点,协调广元、南充、广安三市,形成统一调度机制,于今年7月正式实现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航道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水运发展中的各类困难,着力提升我省水运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奋力推动四川水运发展再上新台阶,助力和服务交通强省建设。(2018-08-30 10:17:27)

      【于世荣】:目前我省航道破坏是哪些因素所造成的,通过新法的出台的将如何去有针对性的解决?(2018-08-30 10:17:46)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我们请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同志来回答。

      【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危害破坏航道的因素很多,有自然与人为两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如洪水冲刷、地质灾害等的影响,大家都知道每年汛期过后,航道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水毁,不断带来新的碍航问题。当然,人为因素的破坏也是重要原因,如在航道内非法挖沙采石和不按规定建设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对航道的影响,以及《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所列举的八项禁止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危害破坏航道,影响航道畅通及船舶航行安全。因此,针对这些情况,《条例》首先从规划层面协调解决了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对于航道的不利影响;其次建立完善了江河蓄放水调度、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碍航断航处置与恢复等关于航道保护的制度机制;三是对于危害、损害、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法律责任;四是加大航道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查处涉及航道的各类违法行为,增加其违法成本,确保航道资源不被侵害,确保航道畅通和船舶通航安全。(2018-08-30 10:20:11)

      【木子】:陈总工,目前我省一些支流的乱挖河沙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这对航道的安全运行是构成了极大的隐患,对此我省航运部门有什么措施嘛?(2018-08-30 10:20:31)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我们请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同志来回答。

      【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局长刘孝明】:现实中,一些地方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屡禁不止,非法采砂不但破坏航道,造成水上交通事故频发,还危及江河堤防,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及水域环境安全。首先,《航道法》为此已明确禁止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明确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实施处罚,并明确了处罚的具体内容,其处罚措施是比较严厉的。其次,《条例》对于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采砂行为也作出了细化规定,除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外,还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手续,根据需要设置助导航标志、安全标志和作业信号,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环境。第三,结合《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加强涉及航道采砂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与水利、国土、安监等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水上联合执法及航道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在航道内的非法采砂等行为。(2018-08-30 10:22:26)

      【陈琦】:资金缺乏一直是困扰航道发展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这一次我省出台的《条例》航道养护的资金的来源进行明确?(2018-08-30 10:22:55)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我们请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同志来回答。

      【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监督长张晓川】:感谢这位网友的关心,刚才陈总也介绍到了这个问题,航道养护资金缺乏严重制约了航道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到我省内河航运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条例》在《航道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规定了“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本级财政投入、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来源,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这一规定细化明确了我省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资金的财政支出责任,强化了政府今后要按照事权划分更好地将财政资金作为航道养护资金的主渠道。(2018-08-30 10:24:42)

      【主持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实施《条例》?(2018-08-30 10:24:57)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条例》的制定出台只是全面规范和加强航道管理工作新的开端,其贯彻实施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任务。当前,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将以深入学习宣传及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宣传,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打好基础。二是加快建章立制,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三是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的航道管理职责及权责边界,建立齐抓共管格局。四是重新审视和科学编制全省航道规划,加强航道规划,科学利用和保护航道资源。五是推动各地加快落实航道建设及养护资金,保障必要的航道养护资金投入。六是积极用好用活《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航道执法监管力度,切实维护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2018-08-30 10:26:57)

      【主持人】:谢谢您,陈总。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一次感谢陈总的耐心解答,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感谢您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下次节目再见!(2018-08-30 10:29:57)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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