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生介绍《条例》对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筹集方面的新规定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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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条例》对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筹集有什么更为明确的规定?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资金是保障航道的基础,航道作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其发展效益主要体现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体现在对水运的促进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上。《航道法》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航道工作的领导与支持,规定通过财政渠道解决航道建设与养护的资金来源。因此,《条例》在《航道法》规定的基础之上,明确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同时,还应当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这一规定细化明确了我省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财政支出责任,地方政府要在预算中要列明落实,强化了政府今后要按照事权划分更好地将财政资金作为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主渠道。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