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生介绍《条例》在建立航道水情信息预警通报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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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条例》建立的江河流域综合协调和蓄放水调度管理联动机制、航道水情信息预警通报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2018-08-30 10:05:57)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这个问题涉及到航道的运行和安全问题,非常重要。在《条例》中单独列出来,也说明我们四川在这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着重的解决。在江河流域综合协调和蓄放水调度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要根据综合利用水资源和江河防洪等总体要求,由省、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环境保护等工作部门,统筹协调航运与发电、防洪、供水、环境保护等的需求,合理调节江河上下游、干支流径流量,确保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这一制度设计强调了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利于航运与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共同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在航道水情信息预警通报方面,由于不按规定或不当的蓄放水作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条例》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一是要建立水情信息传递、通报和预警制度。二是因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要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发布。三是要及时将相关水情信息告知船舶业主、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这就要求蓄放水行为要给船舶避让等留足时间,以保障船舶航行及生产作业安全。同时,《条例》也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机构接到相关水情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予以发布”,这就要求属地政府和管理机构要与蓄放水作业单位,做好水工程大幅度减流或大流量泄水的应对处置工作。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