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生介绍《条例》在通航建筑物的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新规定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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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条例》在通航建筑物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梯级运行调度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通航建筑物包括船闸和升船机,是重要的航道设施。目前,我省已在嘉陵江、岷江、渠江、金沙江等重要河流上建设了多座船闸和升船机。通航建筑物的建成运行,提高了航道通过能力,为船舶提供了安全、便捷、经济的航行条件,推动了全省内河航运发展。但在实践中,由于水利水电枢纽建设、运行等往往对通航功能考虑不够,特别是部分水利水电枢纽没有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难以满足通航要求,导致了航道碍航或者断航,严重影响了水路运输发展。为此,《条例》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涉水各行业发展共赢的角度,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通航标准,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实施;二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承担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三是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应当实行船舶免费通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三个规定体现了对河流原有通航功能的恢复和补偿。

  同时,为实现同一河流上通航建筑物的统一协调管理,《条例》对其运行、维护、保养等内容也进行了明确。一是同一航道上建有多座通航建筑物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梯级运行调度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运行方案相互衔接,保障航道等级不降低和航道畅通;二是同一河流通航建筑物的开放运行时间及停航维护时限等应当合理衔接,统筹安排大修和岁修,减少对通航的影响。这将有效降低船舶待闸时间,避免积压堵航,确保航道畅通。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