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生介绍《四川省航道条例》在航道碍航断航方面的新规定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 【字体:
分享到:
  【主持人】:《条例》在航道碍航断航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航道碍航断航会影响一条河流的通航和沿江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源及大量投资的浪费,制约水运长距离、连续性和绿色环保等优势的发挥。对此,《条例》明确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一方面,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恢复通航。这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责任单位提出了责任和要求,体现了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与上位法及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政府航道管理职责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保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不得断航;确实难以保持原有通航能力的,应当采取临时航道、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给予受损方断航损失补偿。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随意性、经常性或者长时期的碍航断航等行为发生。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