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生介绍《四川省航道条例》对航道违法行为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主持人】:《条例》对航道违法行为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现实中各类侵占、破坏航道的行为大量存在、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航道资源,影响航道作用的发挥。据此,《条例》具有针对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如,未依法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而开工建设的,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以及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爆破、取土、采石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维护、安全通行等行为。这既保持与上位法的缜密对接,又突出了新设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航道的依法治理水平。
【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陈乐生】:现实中各类侵占、破坏航道的行为大量存在、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航道资源,影响航道作用的发挥。据此,《条例》具有针对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如,未依法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而开工建设的,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以及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爆破、取土、采石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维护、安全通行等行为。这既保持与上位法的缜密对接,又突出了新设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航道的依法治理水平。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