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罗良娟接受省政府网站专访文字内容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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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我省将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2017-01-06 10:04:39)

  [主持人]:为了让网友深入了解我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罗良娟同志就“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的还有: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侯明同志、省社保局省本级社会保险二处处长陈长平同志,欢迎各位。罗厅长,首先请您给我们的网友们打个招呼吧。(2017-01-06 10:04:47)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各位网友,很高兴今天能通过省政府网站这个平台跟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2017-01-06 10:05:13)

  [主持人]:罗厅长,首先请介绍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有哪些。(2017-01-06 10:05:23)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建立于1955年,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矛盾: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事业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有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合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2017-01-06 10:06:11)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从社会层面看,由于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的退休制度,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但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单位和职业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相互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以上这些矛盾日益积累,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要求加快改革、实行公平养老保障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7-01-06 10:08:13)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2015年1月,国务院国发〔2015〕2号《决定》出台,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项改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党中央把全面建成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特别是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已经覆盖8.3亿人,只有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从我省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5177万人,全省275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实行真正的养老保险,成为制度覆盖的“孤岛”。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 (2017-01-06 10:09:22)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二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政策统一、规则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既可以满足社会保障公平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也能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因此,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撑。 (2017-01-06 10:10:48)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三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激发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热情。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水平实行既与本人缴费水平、也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待遇确定机制,更能充分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更好地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特别是能够全面反映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将极大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的激情,促进对自身养老权益的保障意识。(2017-01-06 10:11:39)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四是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矛盾,实现制度公平、规则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能够逐步化解群体间因制度不统一、办法不一样导致对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引发的矛盾。当然,改革并不是把各类人员的待遇保持在同一水平,而是通过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规则公平。其实就已经运行30多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即便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上,工作人员因薪级水平、缴费年限、退休年限和退休时间等方面的不同,其计算出的最终养老待遇也存在差异。因此,改革后,不同群体在制度公平、规则公平的前提下,养老待遇的多少不再与职务职级挂钩,而是主要与在职时的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有关。(2017-01-06 10:12:58)

  [主持人]:谢谢罗厅长,接下来请介绍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2017-01-06 10:13:25)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及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和积极支持下,我省立足四川实际,坚持创新、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要求,扎实有效推进机保制度的改革。(2017-01-06 10:14:09)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国务院印发2号文件以后,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贯彻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改革的基本原则、统筹模式、系统建设以及目标任务,特别是第一个提出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模式,职业年金省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省统一开发、中央驻川单位省级集中经办,为推进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改革领导小组,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均需报呈省政府常务会审议。(2017-01-06 10:15:01)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密切协作、扎实推进,经过一年多的精心准备,我省省级统筹制度体系完成搭建,机保改革政策顺利出台,财政资金保障体系完成构架,全省统一的业务财务一体化的业务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从2016年9月份开始,省市县三级217个社保经办机构全面启动征收和发放工作,成为全国为数不多全面启动实施的省份。截至11月底,全省参保单位6.5万户,参保人数276.32万人。其中在职人员182.97万人,退休人员93.35万人。累计征收并归集到省集中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312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194亿,职业年金118亿。累计发放基本养老金100亿元。(2017-01-06 10:16:43)

  [主持人]:罗厅长,请您介绍下此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政策?(2017-01-06 10:17:14)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因时间关系,我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介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点:一是关于改革范围。改革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三个问题:一是严格以编制为唯一参保“标尺”。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对两类情形的事业单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由原单位发放,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017-01-06 10:19:14)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二是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规定是: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同时实行“3倍封顶、60%保底”的政策,即: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资收入目前暂不纳入缴费基数,比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些能不能纳入、什么时候纳入,我们将在国家对缴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后再做相应调整。(2017-01-06 10:20:43)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三是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比如35年工龄和42年工龄的人员都一样,均按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长短对本人退休待遇的影响。改革后,养老待遇水平主要与缴费水平、缴费年限挂钩,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出一个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就按计发基数的1%进行发放。举个例子,假如一个工作人员退休时最终确定的计发基数为5000元、缴费年限为35年、60岁退休,则基础养老金为5000*35%=1750元;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如个人账户储存额共有50000元,国家规定在60岁退休时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则个人账户养老金为50000/139=360元。从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可以看出,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是养老保险的基本价值取向。(2017-01-06 10:22:40)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四是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差异过大,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平衡衔接政策,这也是历次重大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新的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为体现此前未参保工作年限的劳动贡献,再依据本人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为避免前后待遇差距波动过大,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对比,保低限高,即: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标准。举一个例子: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8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反之,如按老办法计发38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第一年退休的按382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840元计发,以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2017-01-06 10:25:17)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五是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完全脱钩,而是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调待。比如,2016年我们就按照国家调待工作整体部署,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主要在国家确定的增幅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群体间衔接、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调整办法与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样,既与本人养老金水平、也与缴费年限挂钩。同时,针对此前退休“老人”的退休费计发中对工龄相对不敏感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改革前、后退休人员执行略有不同的办法,有效确保了调待工作的顺利完成。(2017-01-06 10:26:53)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六是关于职业年金。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要同步参加并建立职业年金。参保范围是所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将采取投资运营的方式计算收益,每年的收益也将全部计入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就可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2017-01-06 10:28:00)

  [主持人]:罗厅长,接下来请您介绍下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后,我省原来开展的老机保如何处理?(2017-01-06 10:28:27)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从1995年起,我省按照国家关于鼓励各省开展机保试点的原则要求,各市、县陆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但各地开展的原老机保试点在参保范围、保费筹集、待遇计发、统筹层次等方面均不尽相同,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原机保试点中158万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影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能够顺利推进。为此,省政府出台了清理规范老机保试点办法,明确通过以是否具有编制将不同参保群体进行范围界定,即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统一转移至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人员统一转移至企保制度。从增量改革的思路出发,明确转移至企保制度的退休人员要按照企保办法重新计算待遇并进行就高不就低对比核定后按新标准发放,在职人员允许按照本人历年真实性工资收入申报补缴同期未足额缴纳的保费;转移至机保制度的在职参保人员原机保试点中的个人账户允许各地进行统一清退。目前,这一清理规范工作已基本完成。(2017-01-06 10:30:56)

  [主持人]:改革后,在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之间流动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未参保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2017-01-06 10:31:30)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参保人员在我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统筹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总和的12%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2017-01-06 10:32:21)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凡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都将予以认可。目前,我们正在开展将连续工龄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集中审核确认工作。因此,请大家放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将体现“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权益接着算”的转移接续理念,会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2017-01-06 10:33:00)

  [主持人]:谢谢罗厅长。今天的访谈非常受网友的关注,下面我们就回答网友的提问:(2017-01-06 10:33:09)

  [七七]:我是2012年10月退休的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到目前为止,我的退休费还是按老办法发放,还没享受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请问我什么时候可以按新办法享受养老待遇,同时如果新办法算出来的标准高,是不是从退休之日起补差?(2017-01-06 10:33:39)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这个问题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反映较多且带普遍性的问题。从2014年10月1日起,凡新退休人员都一律执行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为确保待遇的平稳衔接,对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我们将执行新老办法对比并“保低限高”。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有一个统一的计算公式,但计算公式中涉及诸多计发参数,比如工资增长率、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职业年金记账利率以及职业年金投资收益率等多个参数,而这些参数均属于国家统一明确,各地具体执行的政策。因此,在国家未公布这些参数以前,因难以准确核定“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目前全省范围内凡在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均暂按2014年9月30日的工资标准进行预发退休待遇,这个标准与本人应真正领取的养老待遇标准确有差距。这个问题,是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所有省份都面临的共性问题。据了解,国家将很快公布相关参数,待政策明确后,我们将立即按新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对差额部分一律从预发退休待遇之月起进行补发。这一点,还请同志们理解并再耐心等待。(2017-01-06 10:36:36)

  [腊八]:原来在企业上班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 2013年10月参加公务员考试,考入某机关单位成为一名公务员,请问原来在企业上班参加的养老保险能不能转移,如何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2014年10月开始实施改革,那么2013年10月到2014年10月期间没有参加任何养老保险,这段时间怎么算?(2017-01-06 10:37:06)

  [省社保局省本级社会保险二处处长陈长平]: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非常重要的就是切实解决了参保人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的问题。因此,你在2013年10月份以前在企业上班参加的养老保险关系要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是:在转移你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资金也应一并转移至本人机保制度的个人账户,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总和的12%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年限和账户累计合并计算。(2017-01-06 10:39:08)

  [省社保局省本级社会保险二处处长陈长平]:对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参保问题,如果在此工作时间段内属于在职在编公务员身份,则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7-01-06 10:39:36)

  [存在感]:2016年上半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既涨不了工资,又不能参加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会不会出现其基本养老金“两不靠”?(2017-01-06 10:40:42)

  [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侯明]: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决定了不会出现这种“两不靠”的情况。、按照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2016年年度内退休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参数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使用的都是上年度数据,不受本年度调资的影响(这是与过去退休费的计发最大的不同),也就是说今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与下半年退休的同类人员相比,差别仅在于下半年退休人员比上半年退休人员多领取了几个月在职人员新增的工资。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由于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2016年的“老办法工资增长率”等一些计发参数尚未明确,今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现在拿到的养老金也仍然只是预发退休待遇,下一步待相关参数政策明确后,还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2017-01-06 10:42:18)

  [枫叶]:此次改革的步骤是如何的呢?是否是先有个别地区试点呢?(2017-01-06 10:42:55)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按照国家的部署,我们省这次改革是整体推进的,没有开展个别地区试点。(2017-01-06 10:43:13)

  [小秦]:我是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否也按这次省本级调待标准领取待遇?(2017-01-06 10:43:56)

  [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侯明]:按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部署,我们中央在川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在省本级集中参保,那么相应的政策和范围完全适用于中央驻川机构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依然能够按照四川的调待政策同步享受到养老金调整待遇。 (2017-01-06 10:44:40)

  [主持人]:谢谢您,罗厅长。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一次感谢罗厅长的耐心解答,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感谢您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下次节目再见!(2017-01-06 10:44:52)

  [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