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致富介绍农业普查对象如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将如何处置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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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嫣]:农业普查对象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如何处置?

  [省统计局副巡视员王致富]:感谢这位网友对农业普查工作的关注,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是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是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是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是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是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农普办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农普办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