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宏介绍《条例》中规定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以及职责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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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罗局长,《条例》有没有规定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有哪些,职责是什么呢?

  [省高管局局长罗玉宏]: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接到车主或驾驶员关于高速公路执法管理部门及各自职责的咨询,发现社会公众对高速公路上的管理部门还不是特别清楚。根据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及《条例》规定,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高速公路管理相关工作外,高速公路管理主体主要有三个,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道路运输执法等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高速公路经营者作为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由此可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实施管理的行政机构,而高速公路经营者则是实施日常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民事主体,这正是我省政企分开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体现。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