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正】:新《消法》对于大件商品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情况?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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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大正】:新《消法》对于大件商品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实施的情况怎么样?还存在哪些难点?

  答: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是新《消法》重要的亮点条款之一,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条款,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新闻媒体极其关注,目前我省消委组织也运用这一条款,成功调解了多起消费纠纷,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广安消委会在调解一起电动自行车频出故障的纠纷中,就运用 “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目前还存在的疑难问题,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对于该规定中“等耐用商品或装修服务”的理解还存在一些争议,是否仅限于规定中所列出的具体产品,还是适用于具有类似性质的商品,都适用这一条款,也就大家常说的是等内还是等外。我们认为,应该是等外,因为在法条上例举毕竟有限,不可能穷尽,但在司法过程中,可参照商品价值比较高、使用周期较长的商品。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