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郁介绍《规定》监督的环节和重点针对的内容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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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国有资产监督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规中,我们看到专门对国有资产监督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请李主任为大家介绍下《规定》监督的是哪些环节?重点针对什么内容?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规定》共十条,其中一至八条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其内容针对性强、操作性强,主要内容是: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一是进场交易环节。《规定》第一条要求全省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外,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二是审批权限环节。《规定》第二条强调审批单位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除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以外,其他转让事项均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三是资产评估环节。《规定》第三条强调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严禁不评、低评、漏评。并对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也提出了要求,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评估项目必须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不得逾期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不得使用过期资产评估报告。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四是信息披露环节。《规定》第四条强调要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步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向受让方,公平参与竞争,落实社会公众和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五是受让条件和资格确认环节。《规定》第五条强调各类主体享有平等权利。企业国有产权进场公开转让原则上不能限制参与受让主体,集体、民营、外资、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各类资本享有平等权利。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六是公开竞价环节。《规定》第六条强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采用电子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最大限度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七是价款支付、交易鉴证及权属变更环节。《规定》第七条强调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才能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是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等部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变更手续的必备要件。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八是关联受让方管理环节。《规定》第八条强调关联方应该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并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