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同志接受省政府网站专访文字实录

  • 2013年12月13日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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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新华网同步直播的在线访谈栏目。(2013-12-13 10:03:00)

  [主持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四川作为全国人口大省和西部经济强省,将如何结合省情,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为谱写中国梦的四川篇章创造良好人口环境?为了让网友进一步了解我省完善生育政策的进展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同志就“坚持四个到位 谋划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2013-12-13 10:03:46)

  [主持人]: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还有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处长赵永红同志、研究室副主任罗开平同志、科技处副处长杨莉同志。欢迎三位的到来。(2013-12-13 10:04:02)

  [主持人]:同时,我们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们对本期访谈的关注,网友们可通过访谈页面下方的提问窗口,提交您所关心和关注的相关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四川发布”新浪、腾讯微博,通过微博积极参与到本期节目中互动。稍后,姚主任会为大家进行解答。(2013-12-13 10:04:18)

  [主持人]:首先还是请姚主任给我们的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13-12-13 10:04:23)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网友们好!(2013-12-13 10:04:27)

  [主持人]: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姚主任,首先请您给我们介绍下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历程,以及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什么样的成绩?(2013-12-13 10:05:05)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我国计划生育政策酝酿于上世纪50年代,启动于上世纪60年代,大规模实施于上世纪70年代。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成为全党抓计划生育、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标志。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同年11月写入新修改的《宪法》。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全面步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立法早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987年,颁布《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先后于1993年、1997年、2002年、2004年进行修订,其中2002年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少生人口4000多万,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变为"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13-12-13 10:06:31)

  [主持人]:谢谢您。姚主任,您刚才讲到了计划生育政策是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的,那期间经历了哪些阶段,不同阶段的特点有哪些呢?姚主任,请您介绍下这方面的情况。(2013-12-13 10:07:00)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提倡计划生育阶段(上世纪50年代至上世纪70年代初期)。这一阶段,群众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深,又缺乏一般的生殖生理等科学知识,抵触情绪大,难以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的成效不显著。二是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上世纪70年代后期至1999年)。这一阶段,计划生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各级政府大力健全计划生育机构,坚持"三为主"方针,实施"三结合"帮扶,有效平抑第三次出生人口高峰,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三是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2000年-2005年)。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这一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环境和方法发生了重大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以行政控制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行政、教育、科技等手段转变,探索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 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四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阶段(2006年-2011年)。随着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持续稳定,一些深层次的人口问题(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正日益显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成为人口计生工作步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五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阶段(2012年以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步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新阶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3-12-13 10:10:28)

  [主持人]:姚主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现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单独两孩”政策,请您介绍一下这项政策提出的背景,为什么现在还不允许普遍放开生育二孩呢?(2013-12-13 10:11:07)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源于人口形势的重大变化。一是生育水平多年低于人口更替水平。目前,我省总和生育率为1.72左右,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总和生育率长期低于2.1的人口更替水平,将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持续降低,全省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由2010年72.08%降至2012的7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两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全省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010年10.95%攀升至2012年11.80%,高于全国同期水平2.4个百分点。出生人口性别比虽然成缓慢下降态势,已由2010的111降至2012年的109,但仍偏离102-107的正常值域。三是家庭规模持续缩减。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户均2.95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32人减少0.37人。独生子女家庭1107万户,其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782.5万户。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明显,三代及以上大家庭比例逐步下降,家庭的养老等传统功能逐渐弱化,应对社会风险能力日趋降低。四是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的生育观念正在形成。(2013-12-13 10:13:24)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为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委就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经省政府同意,我们把"逐步完善政策"写入了《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四川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二是今年我们启动了全省5‰人口抽样调查,为生育政策完善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调查资料。三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稳步推进生育政策完善工作。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标志着中央正式同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目前,我省按照中央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正在抓紧做好生育政策完善的相关工作。为什么现在还不允许普遍生育二孩呢?一是中央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逐步完善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指明了方向,也说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一个长期逐步的过程。在普遍实施双独两孩的基础上,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为以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积累经验、打下基础。二是由我省省情决定。省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指标就是全省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赶上全国当年水平。四川作为人口大省,"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因素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瓶颈约束依然存在。同时,四川是全国生育政策执行最严的六个省区之一,生育反弹压力巨大。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全省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既不利于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也不利于四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3-12-13 10:16:42)

  [主持人]:姚主任,请您介绍下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对我省的人口发展有什么样的意义呢?(2013-12-13 10:17:20)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虑和扎实推进人口计生工作,全省累计少生人口4000多万人,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为我省创造了长达40多年的"人口红利"期,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成效十分显著。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总和生育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具备适度完善生育政策的现实基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形势、顺应民意的重大举措。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世代更替,缓解我省人口老龄化等人口结构性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有利于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实施省委提出的"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13-12-13 10:18:44)

  [主持人]:姚主任,“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请您给我们网友介绍下我省生育政策完善的情况,目前已经做了哪些准备工作?下一步会怎么做?什么时候能够正式启动单独两孩政策?中央对单独两孩政策公布后,得到了网民的普遍关注。我选了两位网民的留言,请您给他们一并作个解释。(2013-12-13 10:19:06)

  [主持人]:有位叫林艳的网友说:“她38岁,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我原来有个兄弟在80年时候死了,父母也没有再生,我是属于单独吗?四川什么时候实施,我的年龄等不起了。”还有一位网友问:“为什么中央政策到地方实施要等几个月,中央已允许地方政府为啥不先实施后完善?”(2013-12-13 10:19:57)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部署下,我们未雨绸缪、超前谋划,已经做了三项准备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研究。上半年,我委对全省18个市、126个县的15万育龄群众进行了抽样调查,开展了四川人口发展态势研究。下半年,我委又组织开展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立法后评估,形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为完善生育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征求了各方意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育龄群众生育意愿调查,听取了专家学者、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建议意见。三是起草了建议方案。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全省生育政策完善建议方案。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注重宣传引导,加强风险防控,开展人口预警监测,确保全省生育政策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13-12-13 10:21:12)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关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的时间问题,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涉及到法规的修改,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省人大常委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依法组织实施。目前省人口计生委已提请省政府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纳入2014年立法计划。下步,我们将加强汇报协调,加快政策完善进程,力争单独两孩政策尽快出台实施。至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单独两孩政策对象界定的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尚未出台相关政策解释。待省人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包括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对象界定等方面的具体政策。(2013-12-13 10:22:16)

  [主持人]:谢谢姚主任。众所周知,我省是人口大省,请您再给我们介绍下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有可能出现哪些风险,就风险防控要制定哪些预案?(2013-12-13 10:22:57)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生育政策是人口政策的核心,既敏感又严肃,一定要慎重对待。完善现行生育政策,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应对,扎实工作,切实避免因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而可能出现的各种现实风险,实现生育政策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是要严防生育大幅反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始终做到思想认识不松,工作力度不减,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避免出现工作质量滑坡、生育水平大幅反弹现象,推动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及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要化解生育短期堆积。加强统筹规划和宣传引导,平抑出生结构性波动,确保政策完善过程可控、生育秩序可控,避免对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三是要制订应急处理预案。针对生育政策完善而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性、应急性情况,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置到位,着力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舆论引导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防止基层抢收社会抚养费,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2013-12-13 10:24:32)

  [主持人]:谢谢。姚主任,目前在网上也有网友对“单独两孩”政策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那单独两孩政策的启动实施,是否说明计划生育工作会有所放松呢?(2013-12-13 10:25:14)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我省作为人口大省,人口多、底子薄、欠发达的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压力将长期存在,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仍将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党的十八大也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中指出"改革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继续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合理设置相关机构,充实工作力量,确保这项工作得到加强。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因此,我们将一如既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确保生育政策的严肃性。(2013-12-13 10:26:55)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计划生育实施30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奉献。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4年起相继实施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等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为了确保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落实到位,省政府将其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推进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从2004年开始实施,主要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后(我省藏区男女均为55周岁),经本人自愿申报、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政府发给夫妻双方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从2008年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年一定标准的扶助金,直至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今年,我省将扶助金标准提高到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每人每年4200元、3360元。今年10月,省人口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切实从生活、住房、医疗保障和机构养老、心理慰藉等方面,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困难。 "少生快富"工程从2006年开始实施,实施范围主要是三州等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对政策允许普遍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一次性发放3000元的"少生快富"奖励金。截至今年,我省"三项制度"累计向552万多名群众,发放奖励金47.8亿元。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实施,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改善,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3-12-13 10:30:33)

  [主持人]:姚主任,据我们了解,近年来省人口计生委在便民服务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接下来请您再给我们介绍下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和简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等方便群众的情况。(2013-12-13 10:30:57)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为推进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均等化,省人口计生委、省综治办、财政厅、公安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并于今年10月召开了全省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场会,推进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升级。为了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省人口计生委开发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网络办证系统。今年9月,省人口计生委下发《关于做好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通知》,对全省流动人口网络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实行流动人口网上办证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实行网上办证后,省内流动人口可直接在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对不便回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实行生育承诺制度,通过签署"生育第一个孩子"承诺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从9月至今,全省已通过网上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957例,办结688例。《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腾讯网等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受到了群众的普遍赞扬。(2013-12-13 10:32:44)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为从源头上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推动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实现孕前预防和群体预防,从2010年4月开始,国家启动实施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免费服务,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国家和省、市、县四级财政分担。自2010年启动试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11月底我省共有四批152个县(市、区)实施了免费孕检项目,已为112万名农村夫妇(含流动人口)免费提供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共筛查出具有高风险的计划怀孕夫妇57151人,并进行了指导治疗,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发生率,促进了家庭和谐幸福,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目前,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涵盖的目标人群主要是针对农村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随着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增强,在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将逐步把城市人口纳入,实现免费孕检城乡均等、全域覆盖。2014年我省将实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农村目标人群全覆盖。(2013-12-13 10:35:14)

  [主持人]:最近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比较关注,姚主任,请您给我们再介绍一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及管理模式。(2013-12-13 10:35:50)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以及管理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缴入县级金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尤其要说明的是: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人口计生部门的收入,纳入了地方财政收入统一安排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无权安排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以下情形:(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是以违法生育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经人口计生部门立案、调查取证、审批、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在具体征收工作中,人口计生部门一方面坚持标准、逗硬执法,另一方面坚持依法征收,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并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视具体情况实行“四缓收",做到法理和情理的有机统一,确保法律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尽最大努力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我们认真坚持了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有机统一的原则,全省在较好落实计生基本国策的同时,取得了连续12年无因执法不当引起的重大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良好局面。(2013-12-13 10:40:22)

  [主持人]:好的,谢谢您。今天的访谈非常受网友的关注,网友朋友们可继续通过我们的在线访谈系统,提交您所有关心和关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部分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2013-12-13 10:40:31)

  [主持人]:有网友问: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以前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家庭因违法生育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退吗?(2013-12-13 10:40:41)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家庭,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生育。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其已发生的违法生育事实的性质不会改变,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不会退回。(2013-12-13 10:41:22)

  [主持人]:可以再生育的有哪些情况呢?(2013-12-13 10:42:04)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目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有13种可以申请再生育的情形。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11种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2013-12-13 10:43:17)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同时应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生育间隔,并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再生育。由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太一样,广大网民朋友有相关需求的,可以访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也可拨打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咨询,还可以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现场咨询。(2013-12-13 10:44:38)

  [主持人]: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对拟生育家庭的生育安排上,有何要求?(2013-12-13 10:45:13)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省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相关规定后,再根据各自家庭、年龄及健康等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在此之前,凡属于违法生育的,都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2013-12-13 10:45:53)

  [主持人]: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奖励政策,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奖励政策吗?(2013-12-13 10:45:34)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是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即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60元或120 元,每年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2012年以前,全省大多数地方是执行的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60元标准。今年省财政、省人口计生委发文,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 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二是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将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奖励政策。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2013-12-13 10:47:15)

  [乖]:请示四川政策明年初有希望实施吗(2013-12-13 10:48:15)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工作进程,力争单独两孩政策尽快出台实施。(2013-12-13 10:48:27)

  [安安]:对于目前发现已经怀孕了的单独夫妇来说,应该怎么办?(2013-12-13 10:48:30)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这个问题请我们政法处处长赵永红同志回答。

  [政法处处长赵永红]: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凡是不符合政策怀孕和生育的,都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2013-12-13 10:48:34)

  [网友20131213101710_832]:单独两孩政策是要实施了,但我和老公现在的36岁的年龄、经济压力、工作压力、身体精力等多方面原因,可能这个政策来得有点迟了,我们周围有很多这种情况,可能都会放弃再生一个。我们觉得调整生育政策后,仍然应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力度。(2013-12-13 10:49:14)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请我们赵处长回答。

  [政法处处长赵永红]:对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如何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我们将着手进行调研。(2013-12-13 10:49:25)

  [豆豆]: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可以领一份补贴是吗?具体怎么操作呢?(2013-12-13 10:49:48)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请赵永红处长回答。

  [政法处处长赵永红]: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8周岁(我省藏区男女年龄均为年满55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领取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扶助金。(2013-12-13 10:50:08)

  [主持人]:姚主任,最后请您再介绍下下一步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的思路和想法。(2013-12-13 10:50:20)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将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和"两个跨越"重大部署为目标,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四化"总体思路,把握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共同愿望,真抓实干、改革创新,不断开创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下一步,我们将在巩固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推动三项重点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生育政策完善实施工作,力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尽快启动实施;加快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和处理与收缴分离、收入与支出分离的社会抚养费管理机制;扎实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多元的服务需求。二是认真实施民生工程。做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工作,落实国家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农村妇女生殖健康免费普查,扎实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实现免费孕检工作全覆盖。三是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活动和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治理,切实抓好规范服务管理工作,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确保不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重大恶性事件和违规施术造成的重大技术服务事故。四是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巩固流动人口网上办证和一孩生育承诺制度成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模式,保障城乡人口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深化全员人口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金人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工作,完善人口信息化平台和人口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人口信息在服务科学决策、推动事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2013-12-13 10:53:16)

  [主持人]:谢谢您,姚主任。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一次感谢姚主任的耐心 解答,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对于因为时间关系未能在访谈中回答的网友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进行整理,在本期访谈专栏中进行一一答复,感谢您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下次节目再见!(2013-12-13 10:5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