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春介绍《旅游法》对导游无薪酬收回扣的现象是如何规定的

  • 2013年10月29日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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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王组长,请您介绍下《旅游法》对导游无薪酬收回扣的现象是如何规定的呢?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导游无薪酬收回扣和零负团费紧密相连,这一问题是长久以来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原因之一,备受影响。旅游法从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入手,试图解决这一市场顽疾。平衡性是旅游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平衡性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平衡旅游从业人员与旅游经营者尤其是旅行社之间的关系。旅游法规定导游有两种,一种是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一种是在旅游行业组织登记注册的,兼职导游,也叫临时导游。导游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关系,首先接受劳动法等的调整。旅游法在38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支付导游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这在过去没有这些明确规定,现在旅游法里都做了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在旅行社承担了对导游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后,《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导游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如果出现此类现象,将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