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5

《四川省宗教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 2015年09月17日 15时41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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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宗教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处 邮编:610016

      2、传真:028-86604049

      3、电子邮箱:scfzbzfc@163.com

      附件:《四川省宗教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草案代拟稿)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代拟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方针原则】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统一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城乡规划建设、文物保护、发展和改革、旅游、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场所主体责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建立记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志愿消防队及其职责】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三)参与火灾扑救,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构筑物的,必须依法取得规划建设、宗教事务、国土等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并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消防水源】设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外消火栓。未设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缸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条【防火间距与防火分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保持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原有建筑不能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应当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的相关要求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 【通道】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寺观教堂建筑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重点部位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

      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殊部位消防设施设置】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用电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电气规范和管理要求。

      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

      第十六条【用火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应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确需堆放的,须与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第十七条【防雷避雷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管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宗教活动的,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管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并禁止交叉作业; 

      (三)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落实专人实施现场监护,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第二十二条【消防演练】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第二十三条【政府部门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责任】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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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宗教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 2015年09月17日 15时41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宗教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处 邮编:610016

      2、传真:028-86604049

      3、电子邮箱:scfzbzfc@163.com

      附件:《四川省宗教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草案代拟稿)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代拟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方针原则】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统一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城乡规划建设、文物保护、发展和改革、旅游、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场所主体责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建立记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志愿消防队及其职责】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三)参与火灾扑救,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构筑物的,必须依法取得规划建设、宗教事务、国土等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并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消防水源】设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外消火栓。未设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缸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条【防火间距与防火分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保持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原有建筑不能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应当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的相关要求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 【通道】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寺观教堂建筑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重点部位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

      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殊部位消防设施设置】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用电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电气规范和管理要求。

      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

      第十六条【用火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应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确需堆放的,须与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第十七条【防雷避雷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管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宗教活动的,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管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并禁止交叉作业; 

      (三)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落实专人实施现场监护,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第二十二条【消防演练】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第二十三条【政府部门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责任】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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