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5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 2012年07月18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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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 邮编:610016

      2、传真:028-86605107

      3、电子邮箱:fzbnlc@163.com

      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原则】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贯彻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移民优先、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机构全过程监评,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内容】移民安置规划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发布停建通告,开展实物调查,编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等内容。

      第六条【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确认后,作为实物调查的依据。

      第七条【停建通告】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停建通告。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与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停建通告。

      第八条【实物调查】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公示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汇总成果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委托】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要求,根据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并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一条【大纲内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内容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大纲法律地位】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规划委托】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要求】移民安置规划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在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及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等编制,将恢复和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及促进长远发展作为重要目标。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内容】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作出安排。

      水库淹没影响区外受影响范围内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和城集镇及专业项目迁复建占地区,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六条【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内容】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积极探索创新移民安置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积极稳妥安置农村移民。

      农村移民居民点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有条件的可按新农村(聚居点)建设标准布局或结合城镇化建设。

      第十七条【城(集)镇移民安置规划内容】城集镇的迁建应当以现状为基础,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与安全等需要。

      第十八条【专业项目规划内容】专业项目复建应当以现状为基础,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合理确定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

      第十九条【先移民后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好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按照先移民后建设方针,科学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周期,优先实施移民安置,做到移民安置进度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十条【规划法律地位】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编制专题报告报省扶贫移民局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项目由市县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向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报批要求和办理时限,组织报批材料,办理建设用地有关手续后提供用地。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通过后,项目法人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国土资源、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先移民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执行。

      征收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使用当地居民常年耕作和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征用、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零星树木、青苗等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标准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移民远迁后,在淹没线上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零星林木、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耕地占补平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五条【安置实施主体】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各方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由项目法人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由项目法人与市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

      第二十七条【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下达的时间要求】项目法人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次年1月底之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当年的10月逐级上报原下达年度计划的单位调整。

      第二十八条【移民安置有土安置补偿费用的兑付原则】农村移民在本县有土安置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在县外有土安置的,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按协议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移民安置无土安置补偿费用的兑付原则】农村移民无土安置的,应当由本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审定的标准,将生产安置费、个人财产补偿费和其它补助费等发给移民个人。

      第三十条【移民安置剩余补偿费用的使用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占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生产安置后,剩余资金由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使用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完成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请求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二条【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库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库区为单元、县为单位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后期扶持规划法律地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后期扶持范围、对象、期限】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扶持期限为20年。

      第三十五条【后扶人口核定】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及审核工作由省扶贫移民局统一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逐级上报核定登记成果。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纳入后期扶持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当在该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兑现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后扶项目管理】后期扶持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报省市县三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项目计划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后扶项目验收】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应当按项目等级、移民投资和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移交。

      第三十八条【发展规划编制报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每五年应当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发展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发展规划,分别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省扶贫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编制发展规划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广电、畜牧、扶贫、能源、以工代赈等相关部门的规划相结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移民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十条【移民资金拨付】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支付给省扶贫移民局,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支付给市级移民管理机构。

      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移民综合监理意见逐级拨付移民资金。

      第四十一条【实施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实施管理费包括各级地方移民机构为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它管理性费用等。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实施管理费年度计划,逐级审核上报,按审批的计划使用。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实施管理费年度计划由省扶贫移民局审批,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费和培训费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移民资金储存及存款孳息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按工程分项目资金专户和实施管理费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分别归入相应的项目资金和实施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设计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计管理内容】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工作由具有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项规划设计项目,或需采用新型科技专利技术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对设计成果负责。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所有设计成果负责。

      第四十五条【设计变更管理】移民安置项目中的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设代和综合监理现场认定或召开监理例会处理;重大设计变更,需完善相关变更手续,按程序上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省扶贫移民局对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七条【移民资金监督管理】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移民资金管理及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内部审计稽查工作由省扶贫移民局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稽查。

      

      第四十九条【移民监督评估】省扶贫移民局会同项目法人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工作;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共同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工作。

      省扶贫移民局对委托的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单位进行定期考评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后扶监测评估】省扶贫移民局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县为基本单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后期扶持实施监测评估工作。

      第五十一条【统计工作】省扶贫移民局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统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档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停建通告新增实物和人口不予补偿安置。

      不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年度计划实施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实施单位、规划设计、监督(测)评估等单位弄虚作假或隐瞒、延报重大问题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 条“有土安置”是指移民通过配置土地的方式恢复和重建生产生活系统;“无土安置”是指移民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恢复和重建生产生活系统。

      第五十七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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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 2012年07月18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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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 邮编: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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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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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原则】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贯彻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移民优先、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机构全过程监评,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内容】移民安置规划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发布停建通告,开展实物调查,编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等内容。

      第六条【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确认后,作为实物调查的依据。

      第七条【停建通告】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停建通告。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与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停建通告。

      第八条【实物调查】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公示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汇总成果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委托】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要求,根据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并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一条【大纲内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内容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大纲法律地位】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规划委托】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要求】移民安置规划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在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及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等编制,将恢复和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及促进长远发展作为重要目标。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内容】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作出安排。

      水库淹没影响区外受影响范围内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和城集镇及专业项目迁复建占地区,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六条【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内容】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积极探索创新移民安置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积极稳妥安置农村移民。

      农村移民居民点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有条件的可按新农村(聚居点)建设标准布局或结合城镇化建设。

      第十七条【城(集)镇移民安置规划内容】城集镇的迁建应当以现状为基础,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与安全等需要。

      第十八条【专业项目规划内容】专业项目复建应当以现状为基础,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合理确定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

      第十九条【先移民后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好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按照先移民后建设方针,科学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周期,优先实施移民安置,做到移民安置进度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十条【规划法律地位】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编制专题报告报省扶贫移民局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项目由市县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向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报批要求和办理时限,组织报批材料,办理建设用地有关手续后提供用地。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通过后,项目法人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国土资源、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先移民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执行。

      征收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使用当地居民常年耕作和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征用、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零星树木、青苗等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标准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移民远迁后,在淹没线上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零星林木、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耕地占补平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五条【安置实施主体】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各方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由项目法人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由项目法人与市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

      第二十七条【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下达的时间要求】项目法人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次年1月底之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当年的10月逐级上报原下达年度计划的单位调整。

      第二十八条【移民安置有土安置补偿费用的兑付原则】农村移民在本县有土安置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在县外有土安置的,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按协议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移民安置无土安置补偿费用的兑付原则】农村移民无土安置的,应当由本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审定的标准,将生产安置费、个人财产补偿费和其它补助费等发给移民个人。

      第三十条【移民安置剩余补偿费用的使用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占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生产安置后,剩余资金由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使用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完成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请求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二条【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库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库区为单元、县为单位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后期扶持规划法律地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后期扶持范围、对象、期限】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扶持期限为20年。

      第三十五条【后扶人口核定】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及审核工作由省扶贫移民局统一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逐级上报核定登记成果。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纳入后期扶持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当在该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兑现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后扶项目管理】后期扶持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报省市县三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项目计划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后扶项目验收】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应当按项目等级、移民投资和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移交。

      第三十八条【发展规划编制报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每五年应当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发展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发展规划,分别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省扶贫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编制发展规划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广电、畜牧、扶贫、能源、以工代赈等相关部门的规划相结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移民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十条【移民资金拨付】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支付给省扶贫移民局,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支付给市级移民管理机构。

      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移民综合监理意见逐级拨付移民资金。

      第四十一条【实施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实施管理费包括各级地方移民机构为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它管理性费用等。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实施管理费年度计划,逐级审核上报,按审批的计划使用。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实施管理费年度计划由省扶贫移民局审批,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费和培训费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移民资金储存及存款孳息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按工程分项目资金专户和实施管理费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分别归入相应的项目资金和实施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设计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计管理内容】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工作由具有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项规划设计项目,或需采用新型科技专利技术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对设计成果负责。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所有设计成果负责。

      第四十五条【设计变更管理】移民安置项目中的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设代和综合监理现场认定或召开监理例会处理;重大设计变更,需完善相关变更手续,按程序上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省扶贫移民局对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七条【移民资金监督管理】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移民资金管理及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内部审计稽查工作由省扶贫移民局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稽查。

      

      第四十九条【移民监督评估】省扶贫移民局会同项目法人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工作;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共同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工作。

      省扶贫移民局对委托的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单位进行定期考评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后扶监测评估】省扶贫移民局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县为基本单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后期扶持实施监测评估工作。

      第五十一条【统计工作】省扶贫移民局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统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档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停建通告新增实物和人口不予补偿安置。

      不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年度计划实施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实施单位、规划设计、监督(测)评估等单位弄虚作假或隐瞒、延报重大问题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 条“有土安置”是指移民通过配置土地的方式恢复和重建生产生活系统;“无土安置”是指移民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恢复和重建生产生活系统。

      第五十七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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