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2015年08月28日 07时24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川办发〔2015〕78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6日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要求,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医改决策部署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进一步扩大改革覆盖面。制订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扩大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范围,积极推进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列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完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巩固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通过加大政府投入、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头落实,下同)

      (三)加快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手术、诊疗和中医服务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行省、市(州)两级分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深化编制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结合国家要求研究制订四川省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办法,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制订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探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五)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制定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市(州)、县(市、区)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组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七)进一步提高保障和管理水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50%和75%左右,新农合分别达到72%和77%以上。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参与)

      (八)健全大病保障制度。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积极探索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全面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推进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四川保监局分别负责)

      (九)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新农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将区域内住院疾病排名或费用占比前10位的病种优先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中医药局参与)。总结各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办法,全面推行付费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十)加大社会办医各项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不合理规定。稳妥开展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严格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医疗管理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超范围行医、诱导医疗、过度医疗和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完善药械供应保障机制

      (十二)完善公立医院药械采购机制。制订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大力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设备阳光采购,建立贵重医用设备采购风险评估制度。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采购国产创新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器械。(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三)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开展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采购价格省级谈判。(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贯彻执行国家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三州”地区可实行以州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配送。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严格执行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省卫生计生委、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十五)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6%以上。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加强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县医院综合能力。(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六)全面落实基层首诊。大力推进基层契约式服务,实现县(市、区)签约服务全覆盖。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完善医保支付向基层倾斜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提高县域内诊疗总量和占比。(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七)加快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作战区”运行机制,县级医院参与大型医院组建的医疗联合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医疗联合体均达到100%。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制定完善常见病分级诊疗指南,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十八)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药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情况的监督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九)调动基层积极性。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按规定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项目绩效考核,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二十二)创新网络医疗服务模式。统筹建设好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健康四川”信息平台,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完善网络医疗服务政策,出台网络医疗标准规范,确定网络医疗试点病种。省级选择2家医院为网络医疗服务诊疗中心,各市(州)选择1家三级综合医院开展网络医疗服务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成500名定向医学生(全科方向)、4800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生任务,继续推进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项目。制订《关于实施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5121工程的意见》,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建设力度。强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建立“青年医师下基层”长效机制,落实卫生、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服务基层奖励积分制度。出台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四)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强化医疗机构属地化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医药购销和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改善服务环境,制定“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完善“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各地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切实加大医改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推进重大新药创制和医疗器械国产化工作。加强医改办建设,充实人员和力量,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医改监测评估和督促检查。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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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2015年08月28日 07时24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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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6日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要求,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医改决策部署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进一步扩大改革覆盖面。制订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扩大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范围,积极推进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列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完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巩固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通过加大政府投入、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头落实,下同)

      (三)加快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手术、诊疗和中医服务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行省、市(州)两级分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深化编制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结合国家要求研究制订四川省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办法,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制订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探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五)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制定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市(州)、县(市、区)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组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七)进一步提高保障和管理水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50%和75%左右,新农合分别达到72%和77%以上。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参与)

      (八)健全大病保障制度。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积极探索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全面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推进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四川保监局分别负责)

      (九)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新农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将区域内住院疾病排名或费用占比前10位的病种优先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中医药局参与)。总结各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办法,全面推行付费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十)加大社会办医各项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不合理规定。稳妥开展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严格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医疗管理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超范围行医、诱导医疗、过度医疗和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完善药械供应保障机制

      (十二)完善公立医院药械采购机制。制订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大力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设备阳光采购,建立贵重医用设备采购风险评估制度。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采购国产创新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器械。(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三)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开展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采购价格省级谈判。(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贯彻执行国家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三州”地区可实行以州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配送。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严格执行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省卫生计生委、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十五)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6%以上。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加强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县医院综合能力。(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六)全面落实基层首诊。大力推进基层契约式服务,实现县(市、区)签约服务全覆盖。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完善医保支付向基层倾斜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提高县域内诊疗总量和占比。(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七)加快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作战区”运行机制,县级医院参与大型医院组建的医疗联合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医疗联合体均达到100%。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制定完善常见病分级诊疗指南,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十八)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药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情况的监督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九)调动基层积极性。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按规定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项目绩效考核,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二十二)创新网络医疗服务模式。统筹建设好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健康四川”信息平台,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完善网络医疗服务政策,出台网络医疗标准规范,确定网络医疗试点病种。省级选择2家医院为网络医疗服务诊疗中心,各市(州)选择1家三级综合医院开展网络医疗服务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成500名定向医学生(全科方向)、4800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生任务,继续推进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项目。制订《关于实施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5121工程的意见》,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建设力度。强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建立“青年医师下基层”长效机制,落实卫生、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服务基层奖励积分制度。出台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四)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强化医疗机构属地化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医药购销和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改善服务环境,制定“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完善“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各地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切实加大医改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推进重大新药创制和医疗器械国产化工作。加强医改办建设,充实人员和力量,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医改监测评估和督促检查。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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