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15年08月15日 1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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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2015〕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建立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和服务覆盖城乡,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在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表率。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各类企业要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在更广泛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支持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鼓励、支持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生态环保、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民政部门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建设城乡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规范发展网络慈善等新慈善形态。鼓励慈善组织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在资金募集、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技术支持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切实规范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时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不能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组织进行。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依法依规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募得款物应依法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经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通过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在公开时限内对依法应公开内容予以发布。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鼓励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公民注册成为志愿者。推进志愿者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志愿者线上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生活救助、邻里相助、支教助学、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公益性与专业性优势,重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四)建设慈善信息平台。

      建立覆盖全省的慈善信息平台。民政部门要建立、运行和维护全省性、专业性、开放性慈善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激励措施、年度统计、奖励和处罚、购买服务、评估审计、信用认证等相关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引导依法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在信息平台注册,并通过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信息。

      建立信息与资源共享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民政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求助、捐赠和救助信息。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五)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政府监管。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进行审计。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加大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原则,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激励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公益性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机构等金融部门对具有借款资质的慈善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满足慈善组织合理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慈善组织特点,提供“量体裁衣”式金融产品和创新服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通过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四)大力宣传表彰。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活动开展和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省政府对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政策、资金和宣传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五)强化人才保障。对开设慈善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计划安排、师资培训、学生奖励、就业保障和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提升慈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其在参与民生保障、调节收入分配、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慈善工作的职能,充实加强慈善工作力量。建立慈善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好协调督导,合力推进慈善事业建设。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强化对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细化措施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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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2015年度政务调研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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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15年08月15日 1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2015〕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建立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和服务覆盖城乡,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在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表率。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各类企业要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在更广泛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支持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鼓励、支持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生态环保、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民政部门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建设城乡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规范发展网络慈善等新慈善形态。鼓励慈善组织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在资金募集、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技术支持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切实规范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时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不能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组织进行。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依法依规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募得款物应依法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经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通过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在公开时限内对依法应公开内容予以发布。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鼓励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公民注册成为志愿者。推进志愿者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志愿者线上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生活救助、邻里相助、支教助学、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公益性与专业性优势,重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四)建设慈善信息平台。

      建立覆盖全省的慈善信息平台。民政部门要建立、运行和维护全省性、专业性、开放性慈善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激励措施、年度统计、奖励和处罚、购买服务、评估审计、信用认证等相关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引导依法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在信息平台注册,并通过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信息。

      建立信息与资源共享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民政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求助、捐赠和救助信息。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五)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政府监管。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进行审计。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加大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原则,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激励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公益性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机构等金融部门对具有借款资质的慈善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满足慈善组织合理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慈善组织特点,提供“量体裁衣”式金融产品和创新服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通过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四)大力宣传表彰。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活动开展和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省政府对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政策、资金和宣传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五)强化人才保障。对开设慈善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计划安排、师资培训、学生奖励、就业保障和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提升慈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其在参与民生保障、调节收入分配、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慈善工作的职能,充实加强慈善工作力量。建立慈善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好协调督导,合力推进慈善事业建设。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强化对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细化措施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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