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5年07月23日 23时3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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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5〕70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四川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6日





    四川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在已完成17600公里公路安保工程基础上,再完成6800公里公路安保工程,实现全省乡道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保工程全覆盖;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通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通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通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各市(州)要在摸清安全隐患底数基础上,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明确隐患整治工程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制定并落实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公路安全隐患,在治理完成后要开展治理效果评估,达不到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排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新改建公路时,建设投资要计列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按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严格执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工程验收时要有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安全设施维护应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的情况监测;巩固2014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成果,继续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计重,全面禁止超载超限违法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建立高速公路入口计重点建设标准、规范和管理等制度办法,切实推进全省高速公路超限治理工作常态化。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普通公路治超“联合执法、一站式查处”机制,实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治超;完善普通公路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夯实治超基础设施;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流动检测车“四位一体”、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建立重点货运源头联合巡查或联合派驻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运输。〔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严肃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研究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

      (二)强化监督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务院规定建立健全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财政厅、监察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资金保障。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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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5年07月23日 23时3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5〕70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四川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6日





    四川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在已完成17600公里公路安保工程基础上,再完成6800公里公路安保工程,实现全省乡道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保工程全覆盖;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通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通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通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各市(州)要在摸清安全隐患底数基础上,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明确隐患整治工程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制定并落实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公路安全隐患,在治理完成后要开展治理效果评估,达不到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排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新改建公路时,建设投资要计列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按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严格执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工程验收时要有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安全设施维护应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的情况监测;巩固2014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成果,继续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计重,全面禁止超载超限违法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建立高速公路入口计重点建设标准、规范和管理等制度办法,切实推进全省高速公路超限治理工作常态化。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普通公路治超“联合执法、一站式查处”机制,实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治超;完善普通公路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夯实治超基础设施;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流动检测车“四位一体”、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建立重点货运源头联合巡查或联合派驻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运输。〔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严肃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研究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

      (二)强化监督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务院规定建立健全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财政厅、监察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资金保障。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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