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审计厅《四川省省级部门决算草案审签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15年01月28日 14时2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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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5〕8号
    (已失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审计厅《四川省省级部门决算草案审签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6日


    四川省省级部门决算草案审签试行办法

    审计厅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省,服务省人大常委会对部门预决算审查监督,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本级应当建立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是审计机关对部门决算草案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是财政部门审核调整部门决算草案的重要依据,是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省级决算草案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审签范围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缴拨关系的省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部门)的决算草案。

      第四条 审计机关将决算草案审签工作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凡列入计划的部门作为当年部门决算草案审签的对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省级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的内容,包括部门本级、所属单位和所属单位汇总决算草案。

      第六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应遵循依法守规、突出重点、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重点

      (一)年终清理结算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是否按规定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据和缴拨款项;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各项财产物资是否进行全面清理盘点;是否按规定进行年终结账。

      (二)本级决算草案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编制决算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是否按决算编报的规定编制本级决算;各类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做到账账、表表、账表相符;有无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有无虚列支出、随意结转、决算不实的问题。

      (三)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是否按规定汇总所属单位的决算,是否将所属单位的全部收支统一纳入汇总的决算报表;是否存在重复列报财政收支的现象;汇总的决算报表是否以所属单位上报的会计数据为准,相关科目是否抵扣,有无随意调整科目、弄虚作假、估列代编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四)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本级决算结果是否与财政部门年初批复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调整的预算数相一致,预算的追加、追减和各预算科目之间资金的调剂是否经过批准;非税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在决算报表反映;部门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和用款计划支付到位。

      (五)本级决算草案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主要审查部门决算收入的来源是否合法;应缴收入是否全额上缴;决算支出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报,编报支出中是否存在账表不一致的问题,决算报表反映的结余科目是否存在不准确问题。

      (六)审签意见在部门决算草案中的落实情况。主要审查以往年度审计机关对部门决算审签作出的审签意见是否得到落实,有关数据和事项是否得到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方法

      对部门决算草案的审签,采取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核对法。将部门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年终账务结转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部门决算年初数与上年决算年末数、部门决算所属单位的年度决算与部门汇总决算、部门决算报表与单位会计账簿等相互对照,验明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证实决算草案编制的真实、正确和合规。

      (二)审阅法。对部门决算编报的有关文件,部门编制的年度决算报表和预算指标文件,相关会计账簿资料,年度其他的预决算资料和部门基本情况等资料内容详细阅读,检查部门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合规。

      (三)复算法。对凭证、账簿和报表以及预算、计划、分析等书面资料重新复核、验算,检查部门决算编制、财务核算账簿等数据的正确性。

      (四)比较法。对部门(单位)相同被审计项目的决算与预算、本期与前期、期末与期初、本部门与同类或相近部门的数额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和可疑问题,为跟踪追查提供线索,取得审计证据。

      (五)分析法。对被审计财政财务收支项目的内容进行分解,揭示其本质和了解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包括比率分析法、账户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平衡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六)其他方法。

      第九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工作程序

      (一)确定审签对象。原则上将列入预算执行审计的省级部门,确定为部门决算草案审签的对象,或视情况需要确定其他的审签对象。

      (二)制发《审签通知书》。审计机关向本级财政部门制发《审签通知书》,并抄送当年被审签的部门。

      (三)实施审签检查。结合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每年2月份左右启动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工作,将决算草案审签事项和内容与当年预算执行审计一并进行,对部门编制的上年度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四)审签结果上报审查。由审计厅统一将每年度纳入审签对象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3月中旬报省政府审查。

      (五)制发《审签意见》。审计厅根据省政府的审查结果,每年3月底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制发《审签意见》,同时抄送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被审签单位。

      第十条 部门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责任。纳入当年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对象的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机关,及时提供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中下达的调整预算文件、年度决算草案,同时提供与决算草案编制相关的政策依据、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关业务和财务核算的电子信息数据及部门基本情况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3月底前,被审计单位应根据部门决算草案审签结果,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相应调整后,向财政厅、审计厅报送调整后的部门决算草案及调整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同时,根据《审签意见》反映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决算编制工作。

      (二)财政部门责任。财政部门应向审计机关提供部门决算编报说明、调整预算等有关文件资料;在每年召开决算编制工作会议时,邀请审计机关派员参加;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决算草案时应认真采纳审计机关作出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意见,及时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调整;对《审签意见》反映的共性问题,应作为审核未纳入当年审签范围的部门决算草案的参考依据,对决算草案进行调整;调整结束后,财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反馈当年决算草案审签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审签意见中反映出的问题,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改进和规范的措施,促进部门决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三)审计机关责任。组织实施部门决算审签工作,揭示部门决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对决算审签意见的采纳和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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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审计厅《四川省省级部门决算草案审签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15年01月28日 14时2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5〕8号
    (已失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审计厅《四川省省级部门决算草案审签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6日


    四川省省级部门决算草案审签试行办法

    审计厅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省,服务省人大常委会对部门预决算审查监督,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本级应当建立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是审计机关对部门决算草案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是财政部门审核调整部门决算草案的重要依据,是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省级决算草案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审签范围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缴拨关系的省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部门)的决算草案。

      第四条 审计机关将决算草案审签工作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凡列入计划的部门作为当年部门决算草案审签的对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省级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的内容,包括部门本级、所属单位和所属单位汇总决算草案。

      第六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应遵循依法守规、突出重点、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重点

      (一)年终清理结算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是否按规定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据和缴拨款项;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各项财产物资是否进行全面清理盘点;是否按规定进行年终结账。

      (二)本级决算草案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编制决算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是否按决算编报的规定编制本级决算;各类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做到账账、表表、账表相符;有无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有无虚列支出、随意结转、决算不实的问题。

      (三)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是否按规定汇总所属单位的决算,是否将所属单位的全部收支统一纳入汇总的决算报表;是否存在重复列报财政收支的现象;汇总的决算报表是否以所属单位上报的会计数据为准,相关科目是否抵扣,有无随意调整科目、弄虚作假、估列代编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四)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本级决算结果是否与财政部门年初批复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调整的预算数相一致,预算的追加、追减和各预算科目之间资金的调剂是否经过批准;非税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在决算报表反映;部门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和用款计划支付到位。

      (五)本级决算草案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主要审查部门决算收入的来源是否合法;应缴收入是否全额上缴;决算支出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报,编报支出中是否存在账表不一致的问题,决算报表反映的结余科目是否存在不准确问题。

      (六)审签意见在部门决算草案中的落实情况。主要审查以往年度审计机关对部门决算审签作出的审签意见是否得到落实,有关数据和事项是否得到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方法

      对部门决算草案的审签,采取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核对法。将部门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年终账务结转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部门决算年初数与上年决算年末数、部门决算所属单位的年度决算与部门汇总决算、部门决算报表与单位会计账簿等相互对照,验明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证实决算草案编制的真实、正确和合规。

      (二)审阅法。对部门决算编报的有关文件,部门编制的年度决算报表和预算指标文件,相关会计账簿资料,年度其他的预决算资料和部门基本情况等资料内容详细阅读,检查部门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合规。

      (三)复算法。对凭证、账簿和报表以及预算、计划、分析等书面资料重新复核、验算,检查部门决算编制、财务核算账簿等数据的正确性。

      (四)比较法。对部门(单位)相同被审计项目的决算与预算、本期与前期、期末与期初、本部门与同类或相近部门的数额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和可疑问题,为跟踪追查提供线索,取得审计证据。

      (五)分析法。对被审计财政财务收支项目的内容进行分解,揭示其本质和了解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包括比率分析法、账户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平衡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六)其他方法。

      第九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工作程序

      (一)确定审签对象。原则上将列入预算执行审计的省级部门,确定为部门决算草案审签的对象,或视情况需要确定其他的审签对象。

      (二)制发《审签通知书》。审计机关向本级财政部门制发《审签通知书》,并抄送当年被审签的部门。

      (三)实施审签检查。结合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每年2月份左右启动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工作,将决算草案审签事项和内容与当年预算执行审计一并进行,对部门编制的上年度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四)审签结果上报审查。由审计厅统一将每年度纳入审签对象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3月中旬报省政府审查。

      (五)制发《审签意见》。审计厅根据省政府的审查结果,每年3月底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制发《审签意见》,同时抄送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被审签单位。

      第十条 部门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责任。纳入当年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对象的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机关,及时提供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中下达的调整预算文件、年度决算草案,同时提供与决算草案编制相关的政策依据、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关业务和财务核算的电子信息数据及部门基本情况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3月底前,被审计单位应根据部门决算草案审签结果,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相应调整后,向财政厅、审计厅报送调整后的部门决算草案及调整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同时,根据《审签意见》反映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决算编制工作。

      (二)财政部门责任。财政部门应向审计机关提供部门决算编报说明、调整预算等有关文件资料;在每年召开决算编制工作会议时,邀请审计机关派员参加;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决算草案时应认真采纳审计机关作出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意见,及时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调整;对《审签意见》反映的共性问题,应作为审核未纳入当年审签范围的部门决算草案的参考依据,对决算草案进行调整;调整结束后,财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反馈当年决算草案审签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审签意见中反映出的问题,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改进和规范的措施,促进部门决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三)审计机关责任。组织实施部门决算审签工作,揭示部门决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对决算审签意见的采纳和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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