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 2014年09月23日 10时04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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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函〔2014〕143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全省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污染防治、水质监测、年度评估等工作不断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有效进展。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保护饮用水水源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与环境持续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制建设,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规章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监测监控、年度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实施生态补偿、以奖代补、最严水资源保护等政策制度,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三、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

      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排查的重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生产、运输、使用、贮存的处置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动态数据库,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四、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

      (一)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快划定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建设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划定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标识警示牌,开展规范化建设,实施水质监测制度,推进污染整治工作。对已划定但不能满足水质保护要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尽快进行调整。

      (二)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工作。坚决关闭和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项目,地方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狠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实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实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实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实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2014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开展一次。针对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现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源地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并制定综合整治规划,确保水质达标。对部分难以在短期内达标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和供水区域化建设,调整优化供水结构,提高水质达标率,确保饮水安全。

      (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责令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实施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

      五、大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

      (一)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

      (二)积极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和预警数据信息汇总分析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安全预警。

      (三)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

      (四)及时妥善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保持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度敏感,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事件,及时按程序报告,并抓紧妥善处置。

      六、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落实责任机制。各地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依法确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测及管理。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编制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联控机制。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和隐患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部门管理责任,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联防联控。河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跨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监测网络,增强区域联合预警能力。

      (三)推动群防群控。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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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 2014年09月23日 10时04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函〔2014〕143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全省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污染防治、水质监测、年度评估等工作不断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有效进展。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保护饮用水水源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与环境持续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制建设,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规章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监测监控、年度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实施生态补偿、以奖代补、最严水资源保护等政策制度,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三、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

      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排查的重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生产、运输、使用、贮存的处置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动态数据库,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四、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

      (一)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快划定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建设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划定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标识警示牌,开展规范化建设,实施水质监测制度,推进污染整治工作。对已划定但不能满足水质保护要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尽快进行调整。

      (二)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工作。坚决关闭和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项目,地方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狠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实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实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实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实行一次水质常规监测。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2014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开展一次。针对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现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源地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并制定综合整治规划,确保水质达标。对部分难以在短期内达标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和供水区域化建设,调整优化供水结构,提高水质达标率,确保饮水安全。

      (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责令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实施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

      五、大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

      (一)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

      (二)积极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和预警数据信息汇总分析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安全预警。

      (三)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

      (四)及时妥善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保持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度敏感,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事件,及时按程序报告,并抓紧妥善处置。

      六、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落实责任机制。各地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依法确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测及管理。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编制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联控机制。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和隐患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部门管理责任,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联防联控。河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跨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监测网络,增强区域联合预警能力。

      (三)推动群防群控。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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