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2014年09月19日 08时24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川办函〔2014〕141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39号),省政府决定以2011年我省清理规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为基础,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解决上一轮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中存在的清理不彻底、行政权力清理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脱节、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不准确等问题,优化编制行政权力清单,更好地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二、工作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力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要有上位法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权力事项,防止越权或缺位。

      (二)简政放权原则。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精简效能原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4号)确定的行政权力范围,能精简的精简,能压缩的压缩,能合并的合并,确保行政权力清单合法有效、简洁清晰。

      三、工作重点

      以已经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为基础,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进一步梳理分析,提出取消、下放、整合以及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等调整意见。其中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为准,不列入本次清理调整范围。

      (一)权力取消。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对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相关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取消后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变相以“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名义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二)权力下放。对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年检年审等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同步下放;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原则上下放基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实施的,不得擅自下放。

      (三)权力整合。对性质类似、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相同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合并;对性质类似、流程相同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进行合并。合并后的行政权力名称应当用法定名称或由法定词汇组合而成。

      (四)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不是直接作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事项,如内部审批事项、行政处分、通报批评、工作检查等,以及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调解等行为,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四、工作步骤

      省级行政权力清理优化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清理。按照“谁行使,谁清理”原则,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在2014年10月底前,向省审改办提出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报告,报送拟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以及取消、下放、整合、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依据或理由。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一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报送省审改办(联系人:李文平,电话:86606319,邮箱:419815254@qq.com)。

      (二)审核完善。建立行政权力事项清理会审会商机制。2014年11月底前,省法制办对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召集省编办、监察厅、省法制办等部门会审会商;省法制办根据会审会商意见对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修改调整后,报省政府审定。会审会商时,省编办要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进行审查;省法制办要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调整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外公布。2014年12月底前,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法制办编制出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报省政府发文公布。省级部门(单位)在省政府公布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网站上公布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对取消、下放和不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同步对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作相应调整(对合并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不调整)。

      建立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省级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向省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省法制办会商省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后,报省政府审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行政权力清理优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统筹推进,确保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责任。省级部门(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迅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需经本部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得瞒报、漏报,未列入权力清单的一律不得再实施。

      (三)强化工作协调。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牵头协调行政权力事项清理优化工作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调整工作;省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调整工作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监察厅负责同步调整行政权力监察点;省编办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与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的衔接工作。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强化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市(州)、县(市、区)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市(州)、县(市、区)行政权力事项清理优化工作参照省本级清理调整原则和重点,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 刘化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2014年09月19日 08时24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函〔2014〕141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39号),省政府决定以2011年我省清理规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为基础,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解决上一轮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中存在的清理不彻底、行政权力清理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脱节、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不准确等问题,优化编制行政权力清单,更好地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二、工作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力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要有上位法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权力事项,防止越权或缺位。

      (二)简政放权原则。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精简效能原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4号)确定的行政权力范围,能精简的精简,能压缩的压缩,能合并的合并,确保行政权力清单合法有效、简洁清晰。

      三、工作重点

      以已经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为基础,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进一步梳理分析,提出取消、下放、整合以及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等调整意见。其中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为准,不列入本次清理调整范围。

      (一)权力取消。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对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相关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取消后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变相以“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名义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二)权力下放。对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年检年审等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同步下放;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原则上下放基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实施的,不得擅自下放。

      (三)权力整合。对性质类似、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相同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合并;对性质类似、流程相同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进行合并。合并后的行政权力名称应当用法定名称或由法定词汇组合而成。

      (四)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不是直接作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事项,如内部审批事项、行政处分、通报批评、工作检查等,以及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调解等行为,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四、工作步骤

      省级行政权力清理优化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清理。按照“谁行使,谁清理”原则,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在2014年10月底前,向省审改办提出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报告,报送拟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以及取消、下放、整合、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依据或理由。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一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报送省审改办(联系人:李文平,电话:86606319,邮箱:419815254@qq.com)。

      (二)审核完善。建立行政权力事项清理会审会商机制。2014年11月底前,省法制办对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召集省编办、监察厅、省法制办等部门会审会商;省法制办根据会审会商意见对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修改调整后,报省政府审定。会审会商时,省编办要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进行审查;省法制办要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调整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外公布。2014年12月底前,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法制办编制出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报省政府发文公布。省级部门(单位)在省政府公布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网站上公布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对取消、下放和不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同步对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作相应调整(对合并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不调整)。

      建立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省级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向省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省法制办会商省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后,报省政府审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行政权力清理优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统筹推进,确保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责任。省级部门(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迅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需经本部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得瞒报、漏报,未列入权力清单的一律不得再实施。

      (三)强化工作协调。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牵头协调行政权力事项清理优化工作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调整工作;省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调整工作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监察厅负责同步调整行政权力监察点;省编办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与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的衔接工作。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强化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市(州)、县(市、区)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市(州)、县(市、区)行政权力事项清理优化工作参照省本级清理调整原则和重点,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 刘化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
    ×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