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2014年06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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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4〕46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简称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省民族宗教委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民族宗教工委是省委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

      2.加强指导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

      3.加强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4.加强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全省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市(州)、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十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安全、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史志编撰工作;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民族和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妇儿、老龄、残疾人、双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

      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督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牵头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影响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提出构建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承担相关协调处理工作;参与民族地区维护稳定以及涉及行政区划、边界纠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四)城市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处。

      研究提出城市少数民族法治化、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及影响民族关系的重大事件;指导城市与散居少数民族地方落实好民族政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与散居地方少数民族服务具体事宜;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管理相关专项资金。

      (五)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实施省委省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扶贫、经济技术合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六)文化宣传与外事联络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指导民族文化交流和产业发展;负责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文物保护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承担新闻发布、官方微博和舆情监测等事宜;指导协调处理全省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办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及有关审核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的对外联络工作。

      (七)教育科技与民族语言文字处(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拟订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科普推广;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指导省藏文学校、省彝文学校的业务工作;承担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

      承办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相应宗教团体和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相应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推进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的依法管理工作。

      (九)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相应宗教团体和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相应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推进天主教、基督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藏传佛教工作一处。

      承办甘孜州藏传佛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甘孜州藏传佛教界人士;指导甘孜州藏传佛教团体和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藏传佛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指导州、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推进甘孜州藏传佛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及维稳和谐工作。

      (十一)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承办阿坝州及木里县藏传佛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阿坝州及木里县藏传佛教界人士;指导阿坝州及木里县藏传佛教团体和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藏传佛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指导州、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推进阿坝州及木里县藏传佛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及维稳和谐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管理相关专项资金。

      (十三)干部人事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地区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省委民族宗教工委办公室。

      研究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并提出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综合性重要文稿;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联系省委民族宗教工委委员和委员单位;承担省委民族宗教工委的具体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省委有关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机关行政编制91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兼省委民族宗教工委副书记)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4名(含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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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2014年06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4〕46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简称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省民族宗教委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民族宗教工委是省委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

      2.加强指导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

      3.加强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4.加强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全省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市(州)、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十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安全、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史志编撰工作;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民族和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妇儿、老龄、残疾人、双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

      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督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牵头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影响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提出构建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承担相关协调处理工作;参与民族地区维护稳定以及涉及行政区划、边界纠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四)城市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处。

      研究提出城市少数民族法治化、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及影响民族关系的重大事件;指导城市与散居少数民族地方落实好民族政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与散居地方少数民族服务具体事宜;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管理相关专项资金。

      (五)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实施省委省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扶贫、经济技术合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六)文化宣传与外事联络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指导民族文化交流和产业发展;负责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文物保护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承担新闻发布、官方微博和舆情监测等事宜;指导协调处理全省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办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及有关审核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的对外联络工作。

      (七)教育科技与民族语言文字处(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拟订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科普推广;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指导省藏文学校、省彝文学校的业务工作;承担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

      承办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相应宗教团体和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相应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推进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的依法管理工作。

      (九)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相应宗教团体和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相应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推进天主教、基督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藏传佛教工作一处。

      承办甘孜州藏传佛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甘孜州藏传佛教界人士;指导甘孜州藏传佛教团体和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藏传佛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指导州、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推进甘孜州藏传佛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及维稳和谐工作。

      (十一)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承办阿坝州及木里县藏传佛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阿坝州及木里县藏传佛教界人士;指导阿坝州及木里县藏传佛教团体和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藏传佛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指导州、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推进阿坝州及木里县藏传佛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及维稳和谐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管理相关专项资金。

      (十三)干部人事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地区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省委民族宗教工委办公室。

      研究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并提出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综合性重要文稿;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联系省委民族宗教工委委员和委员单位;承担省委民族宗教工委的具体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省委有关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机关行政编制91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兼省委民族宗教工委副书记)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4名(含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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