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叶强等11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2个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进行奖励的决定

  • 2014年11月25日 10时4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川府发〔2014〕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中,涌现出了一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群体。他们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挺身而出,保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四川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褒奖见义勇为精神,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省政府决定对叶强等11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2个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给予奖励,其中奖励牺牲人员每人20万元,奖励其他人员每人5万元。

      希望全省广大干部群众以叶强等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群体为榜样,学习他们嫉恶如仇、舍己助人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临危不惧、大义凛然的献身精神,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传承中华民族惩恶扬善、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及时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群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依法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见义勇为氛围,切实推进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建设。

      附件: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群体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川府发69号附件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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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叶强等11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2个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进行奖励的决定

  • 2014年11月25日 10时4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2014〕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中,涌现出了一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群体。他们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挺身而出,保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四川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褒奖见义勇为精神,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省政府决定对叶强等11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2个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给予奖励,其中奖励牺牲人员每人20万元,奖励其他人员每人5万元。

      希望全省广大干部群众以叶强等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群体为榜样,学习他们嫉恶如仇、舍己助人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临危不惧、大义凛然的献身精神,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传承中华民族惩恶扬善、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及时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群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依法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见义勇为氛围,切实推进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建设。

      附件: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群体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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