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 2014年01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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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函〔2014〕11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3日 

      “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省长信箱”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急事急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视来信反映的内容和性质,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来信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对我省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有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救助,属于应由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的问题;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以下情形的来信不予受理。

      1.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2.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 有关地方和部门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 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5. 已经地方或部门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

      6. 反映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信访人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不真实,无法核实和办理的;

      7. 其他不属于我省各级政府职能职权范围的。

      三、来信办理

      (一)工作职责。

      1.省信访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省长信箱”来信的受理、内容分类甄别、信件交办转送和来信办理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

      2.各市(州)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承办省信访局交办转送的来信。

      (二)办理方式。

      1.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来信人法定途径。

      2.对依照法定职责,应当由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或政策答复的来信,转送有关地方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

      3.对反映重大、情况紧急或问题久拖不决的来信,形成专项来信摘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整理、综合、分析后形成简报,报送本级政府有关领导。

      4.对经省领导批示或问题突出、情况复杂的重要来信,交办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

      5.对重大紧急来信急事急办,及时办理。

      (三)网上回复。

      1.转送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来信,由具体承办的地方或行政机关回复;交办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来信,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信访局反馈办理结果,由省信访局回复。

      2.自受理来信(含转、交办件)之日起,意见建议类、咨询类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求决类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向省信访局报送情况说明。

      对所反映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来信人;对无正当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许可范围的重复来信,应当给予解释说明。

      3.加强对答复意见的审核把关,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内容有针对性,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并载明承办单位和答复时间。

      四、督促检查

      (一)各级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在来信办理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二)各级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办结来信事项、反馈办理结果以及不执行来信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收到改进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本规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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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 2014年01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函〔2014〕11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3日 

      “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省长信箱”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急事急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视来信反映的内容和性质,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来信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对我省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有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救助,属于应由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的问题;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以下情形的来信不予受理。

      1.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2.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 有关地方和部门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 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5. 已经地方或部门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

      6. 反映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信访人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不真实,无法核实和办理的;

      7. 其他不属于我省各级政府职能职权范围的。

      三、来信办理

      (一)工作职责。

      1.省信访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省长信箱”来信的受理、内容分类甄别、信件交办转送和来信办理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

      2.各市(州)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承办省信访局交办转送的来信。

      (二)办理方式。

      1.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来信人法定途径。

      2.对依照法定职责,应当由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或政策答复的来信,转送有关地方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

      3.对反映重大、情况紧急或问题久拖不决的来信,形成专项来信摘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整理、综合、分析后形成简报,报送本级政府有关领导。

      4.对经省领导批示或问题突出、情况复杂的重要来信,交办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

      5.对重大紧急来信急事急办,及时办理。

      (三)网上回复。

      1.转送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来信,由具体承办的地方或行政机关回复;交办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来信,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信访局反馈办理结果,由省信访局回复。

      2.自受理来信(含转、交办件)之日起,意见建议类、咨询类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求决类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向省信访局报送情况说明。

      对所反映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来信人;对无正当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许可范围的重复来信,应当给予解释说明。

      3.加强对答复意见的审核把关,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内容有针对性,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并载明承办单位和答复时间。

      四、督促检查

      (一)各级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在来信办理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二)各级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办结来信事项、反馈办理结果以及不执行来信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收到改进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本规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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