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眉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 2013年08月29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川府函[2013]24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送审四川眉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眉府〔2013〕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眉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眉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强化眉山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充分保护与发掘其历史、文化资源和底蕴,促进眉山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

      三、构建合理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按照眉山市域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四个保护层次构建眉山市名城保护体系。特别要加强对三苏祠历史文化街区(7.26公顷)、眉州城墙历史文化街区(3.69公顷)和太和老镇历史文化街区(7.71公顷)的保护,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同时做好周边整体风貌环境协调和治理工作。

      四、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将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城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传承发展;完善保护和利用展示两个体系,注重维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环境卫生和景观特色,有效组织历史文化展示空间,积极探索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策略,完善历史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立健全消防、防洪、防震等城市安全体系。

      五、严格实施保护规划。你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将《规划》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及修缮改造等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保护管理措施,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公众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意识。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眉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 2013年08月29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函[2013]24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送审四川眉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眉府〔2013〕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眉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眉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强化眉山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充分保护与发掘其历史、文化资源和底蕴,促进眉山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

      三、构建合理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按照眉山市域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四个保护层次构建眉山市名城保护体系。特别要加强对三苏祠历史文化街区(7.26公顷)、眉州城墙历史文化街区(3.69公顷)和太和老镇历史文化街区(7.71公顷)的保护,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同时做好周边整体风貌环境协调和治理工作。

      四、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将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城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传承发展;完善保护和利用展示两个体系,注重维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环境卫生和景观特色,有效组织历史文化展示空间,积极探索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策略,完善历史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立健全消防、防洪、防震等城市安全体系。

      五、严格实施保护规划。你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将《规划》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及修缮改造等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保护管理措施,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公众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意识。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