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 2013年08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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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函[2013]2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取消调整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把相当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了市(州)办理。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州)行政审批项目还将逐步增多。为了统筹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使清理工作上下衔接、形成合力,防止出现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现就市(州)人民政府承接和对应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得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

      各市(州)的对应清理工作,要在省政府公布的《市(州)保留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川办发〔2008〕46号)的基础上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外,不得增加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立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

      二、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对应取消

      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对应取消,不得通过项目拆分、合并、转为备案等形式变相保留。

      三、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

      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市(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承接,列入审批目录,并对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工作衔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避免上下脱节。

      四、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序下放

      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州)不得截留。对于市(州)、县(市、区)均依法具有审批权的项目,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务、有利监管的原则,将市(州)审批的项目下放到县(市、区),其他项目一般不再下放。已经下放的审批项目不得上收。

      五、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一是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同时要及时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后续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是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管理办法,体现不同于审批的服务。三是暂停审批的项目,相应制定有申请时的审批启动程序。四是对保留的项目要依法审批,加强审批后的日常监管。

      六、加强指导搞好衔接

      省直相关部门要本着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指导、推动市(州)抓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做到行政审批项目统一、材料规范统一、审批流程和审批程序统一,不得干预市(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清理,清理结果要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沟通衔接,并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七、切实注重工作实效

      一是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取消以各种形式违法设定的前置条件。二是对应合并,省和市(州)都有的行政审批项目,省上作了合并处理的,市(州)可以合并,其他项目尽量不作合并处理。三是长期没有办理的项目可以打捆后作“暂停审批”的处理。四是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可不列入市(州)本级项目目录,市(州)初审转报省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可以全部转为服务事项。五是注重实效,落实简政放权要求,不搞数字游戏。

      八、强化服务优化流程

      一是除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项目外,清理后保留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暂停审批项目、服务项目、转变管理方式项目等一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杜绝行政审批办理“体外循环”。实行中央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服务项目,按要求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二是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现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完善网上办理,落实并联审批。三是创新服务方式,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提高现场办结率。四是要将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同级交易服务平台实施交易,加强监管,促进交易规范有序。

      九、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一是建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统筹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二是分步推进,紧跟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公布取消调整项目,最后公布保留项目。三是指导县(市、区)做好对应清理工作。四是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落实效能问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各地在承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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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 2013年08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函[2013]2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取消调整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把相当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了市(州)办理。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州)行政审批项目还将逐步增多。为了统筹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使清理工作上下衔接、形成合力,防止出现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现就市(州)人民政府承接和对应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得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

      各市(州)的对应清理工作,要在省政府公布的《市(州)保留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川办发〔2008〕46号)的基础上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外,不得增加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立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

      二、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对应取消

      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对应取消,不得通过项目拆分、合并、转为备案等形式变相保留。

      三、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

      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市(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承接,列入审批目录,并对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工作衔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避免上下脱节。

      四、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序下放

      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州)不得截留。对于市(州)、县(市、区)均依法具有审批权的项目,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务、有利监管的原则,将市(州)审批的项目下放到县(市、区),其他项目一般不再下放。已经下放的审批项目不得上收。

      五、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一是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同时要及时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后续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是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管理办法,体现不同于审批的服务。三是暂停审批的项目,相应制定有申请时的审批启动程序。四是对保留的项目要依法审批,加强审批后的日常监管。

      六、加强指导搞好衔接

      省直相关部门要本着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指导、推动市(州)抓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做到行政审批项目统一、材料规范统一、审批流程和审批程序统一,不得干预市(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清理,清理结果要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沟通衔接,并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七、切实注重工作实效

      一是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取消以各种形式违法设定的前置条件。二是对应合并,省和市(州)都有的行政审批项目,省上作了合并处理的,市(州)可以合并,其他项目尽量不作合并处理。三是长期没有办理的项目可以打捆后作“暂停审批”的处理。四是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可不列入市(州)本级项目目录,市(州)初审转报省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可以全部转为服务事项。五是注重实效,落实简政放权要求,不搞数字游戏。

      八、强化服务优化流程

      一是除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项目外,清理后保留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暂停审批项目、服务项目、转变管理方式项目等一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杜绝行政审批办理“体外循环”。实行中央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服务项目,按要求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二是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现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完善网上办理,落实并联审批。三是创新服务方式,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提高现场办结率。四是要将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同级交易服务平台实施交易,加强监管,促进交易规范有序。

      九、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一是建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统筹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二是分步推进,紧跟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公布取消调整项目,最后公布保留项目。三是指导县(市、区)做好对应清理工作。四是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落实效能问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各地在承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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