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

  • 2013年08月12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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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3]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农业投入,形成了大量财政支农项目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为夯实农业基础、改善农村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财政支农项目“重建轻管”,资产破损严重、效益衰减状况较为突出。为加强资产管护,尽快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支农项目效益,促进农业农村加快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把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民长期受益作为加强资产管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资产正常运转、效益持续发挥为目标,以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为重点,积极探索,规范管理,构建制度健全、权责清晰、方式灵活、运转高效、管理民主、公开透明的资产管护机制。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通过机制创新、功能吸引、政策激励、宣传引导等形式,调动农民群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管护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资产管护工作,不搞“一刀切”。根据投资主体、受益主体以及资产类型,分类确定管护主体,合理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管护模式。

      ——权责明确,有机统一。合理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做到权、责、利相统一。

      ——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尊重农民群众意见,保障农民群众依法拥有资产并有效参与资产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和应有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适用范围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均应纳入管护范围,主要包括:机电提灌站、仪器设备、农业机械、机耕道、田间耕作道路、林区道路、牧道、户用(联户)沼气、储藏库、晒场、烘干窑、山粪池、喷灌滴灌设施、大棚、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水窖、泵站、小型水库、水闸及取水工程、田间渠系、农村供水工程、畜禽圈舍、草场围栏、林间围网(栏)、林木、牲畜(种畜)、多年生作物及新村(聚居点)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管护主体

      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个人投资投劳兴建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个人;受益户共同出资出劳兴建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受益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投入为主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受益农户,具体管护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管护主体应落实管护责任,确保管护落到实处,确保财政支农项目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资产,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积极做好维修养护的基础上,应拓展社会化维修养护服务。

      四、管护方式

      (一)自主管护。由项目实施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联户)等管护主体自行进行管理和养护。

      (二)委托管护。管护主体委托个人或组织受益群众成立管护协会、理事会等群众性管护组织进行管理和养护。积极推进资产管理和养护分离,探索维修养护的物业委托管理模式。

      (三)专业管护。依托专业管护机构或队伍,聘请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进行管理和养护。

      (四)承包管护。聘请有经验、有技能的村民,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按承包的方式进行管护。

      (五)市场管护。对有经营收益、市场前景好的资产,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对设施设备的租赁、拍卖等,由取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

      (六)其他管护。按照符合群众意愿和因地制宜原则,由各地建立适用有效的其他管护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资产管护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资产管护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护工作推进方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管护能力。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加强资产管护制度建设,制订并完善管理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资产管护工作。财政支农项目竣工验收后,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移交手续,办理资产移交,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只有办理了资产移交手续、落实了管护主体的项目,才能享受财政管护经费补助。加强资产清查,实施资产评估,推进信息公开,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资产管理维护的水平,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资产管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考核激励机制,确保管护落到实处。

      (三)落实经费,规范使用。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管护主体负责筹集,包括资产经营收益、受益农户自筹、水费收入等,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筹集落实资产管护补助资金。省财政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地资产管护情况作为分配财政支农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激励各地切实做好资产管护工作。财政支农项目,在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资产管护。同时,要加强管护资金管理,严格支出范围,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严禁挪用和浪费。

      (四)广泛宣传,注重引导。从管护宣传入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致群众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宣传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管护意识。通过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章立制等方式,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觉维护设施设备,形成爱资产、管资产、护资产的共识,营造管好用活资产的良好氛围。

      (五)探索创新,总结提升。资产管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探索资产管护新模式。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总结、推广、提升资产管护工作好做法、好经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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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

  • 2013年08月12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3]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农业投入,形成了大量财政支农项目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为夯实农业基础、改善农村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财政支农项目“重建轻管”,资产破损严重、效益衰减状况较为突出。为加强资产管护,尽快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支农项目效益,促进农业农村加快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把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民长期受益作为加强资产管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资产正常运转、效益持续发挥为目标,以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为重点,积极探索,规范管理,构建制度健全、权责清晰、方式灵活、运转高效、管理民主、公开透明的资产管护机制。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通过机制创新、功能吸引、政策激励、宣传引导等形式,调动农民群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管护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资产管护工作,不搞“一刀切”。根据投资主体、受益主体以及资产类型,分类确定管护主体,合理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管护模式。

      ——权责明确,有机统一。合理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做到权、责、利相统一。

      ——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尊重农民群众意见,保障农民群众依法拥有资产并有效参与资产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和应有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适用范围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均应纳入管护范围,主要包括:机电提灌站、仪器设备、农业机械、机耕道、田间耕作道路、林区道路、牧道、户用(联户)沼气、储藏库、晒场、烘干窑、山粪池、喷灌滴灌设施、大棚、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水窖、泵站、小型水库、水闸及取水工程、田间渠系、农村供水工程、畜禽圈舍、草场围栏、林间围网(栏)、林木、牲畜(种畜)、多年生作物及新村(聚居点)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管护主体

      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个人投资投劳兴建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个人;受益户共同出资出劳兴建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受益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投入为主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形成的资产,管护主体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受益农户,具体管护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管护主体应落实管护责任,确保管护落到实处,确保财政支农项目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资产,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积极做好维修养护的基础上,应拓展社会化维修养护服务。

      四、管护方式

      (一)自主管护。由项目实施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联户)等管护主体自行进行管理和养护。

      (二)委托管护。管护主体委托个人或组织受益群众成立管护协会、理事会等群众性管护组织进行管理和养护。积极推进资产管理和养护分离,探索维修养护的物业委托管理模式。

      (三)专业管护。依托专业管护机构或队伍,聘请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进行管理和养护。

      (四)承包管护。聘请有经验、有技能的村民,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按承包的方式进行管护。

      (五)市场管护。对有经营收益、市场前景好的资产,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对设施设备的租赁、拍卖等,由取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

      (六)其他管护。按照符合群众意愿和因地制宜原则,由各地建立适用有效的其他管护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资产管护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资产管护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护工作推进方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管护能力。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加强资产管护制度建设,制订并完善管理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资产管护工作。财政支农项目竣工验收后,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移交手续,办理资产移交,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只有办理了资产移交手续、落实了管护主体的项目,才能享受财政管护经费补助。加强资产清查,实施资产评估,推进信息公开,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资产管理维护的水平,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资产管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考核激励机制,确保管护落到实处。

      (三)落实经费,规范使用。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管护主体负责筹集,包括资产经营收益、受益农户自筹、水费收入等,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筹集落实资产管护补助资金。省财政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地资产管护情况作为分配财政支农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激励各地切实做好资产管护工作。财政支农项目,在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资产管护。同时,要加强管护资金管理,严格支出范围,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严禁挪用和浪费。

      (四)广泛宣传,注重引导。从管护宣传入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致群众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宣传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管护意识。通过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章立制等方式,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觉维护设施设备,形成爱资产、管资产、护资产的共识,营造管好用活资产的良好氛围。

      (五)探索创新,总结提升。资产管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探索资产管护新模式。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总结、推广、提升资产管护工作好做法、好经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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