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

  • 2013年06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川府函[2013]1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林业厅《关于报送〈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川林〔2013〕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要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实施,以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我省林业由维护生态安全向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由传统数量林业向现代效益林业转变、由森林资源大省向林业生态和经济强省跨越,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目标。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2358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1795万公顷以上,比2009年增加126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7.9亿立方米以上,比2009年增加1.5亿立方米;现有乔木林地生产率达到148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达到72.9%和17.2%;2011—2020年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64342公顷以内。

      四、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用途和范围。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和建设项目分类供地管理。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严禁向国家禁止建设项目提供林地。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严格控制占用低丘缓坡有林地进行城镇和工业项目建设。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各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实行十年总控,按年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五、实施林地保护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现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灌木林地。加强公益林地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面积、范围和保护等级,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的修复力度,防止林地退化。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通过生态自我修复和加大对石漠化沙化土地、工矿废弃地、干热干旱等生态重要区域的治理力度,有效补充林地数量。采取重点生态工程带动、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等措施,在宜林荒山荒地上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六、加强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挖掘林地增产增收潜力,优化林地结构。实行有差别化的林地利用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林地保护利用方向、重点、政策和主要措施,充分发挥林地效益。保障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重点公益林、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地的林地需求,提高林地利用率,缩短林业生产周期,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管理基础建设,强化林权管理,完善林地地籍档案,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能力。

      七、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深入推进配套改革措施,改革林木采伐流通管理制度,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现代林业产业发展,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金融和公共财政支撑等制度,提高广大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的积极性。统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切实落实国有林地保护责任。

      八、完善规划体系。各县(市、区)要依据省级规划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修改的,要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和批准机关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旅游、工业、农业、环保等相关规划,应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

      九、建立完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关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要求,依据全省和本地林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把森林资源“双增”目标、森林保有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等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考核评价体系和办法,严格考核,逗硬奖惩,确保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形成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统计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

  • 2013年06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函[2013]1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林业厅《关于报送〈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川林〔2013〕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要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实施,以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我省林业由维护生态安全向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由传统数量林业向现代效益林业转变、由森林资源大省向林业生态和经济强省跨越,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目标。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2358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1795万公顷以上,比2009年增加126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7.9亿立方米以上,比2009年增加1.5亿立方米;现有乔木林地生产率达到148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达到72.9%和17.2%;2011—2020年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64342公顷以内。

      四、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用途和范围。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和建设项目分类供地管理。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严禁向国家禁止建设项目提供林地。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严格控制占用低丘缓坡有林地进行城镇和工业项目建设。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各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实行十年总控,按年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五、实施林地保护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现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灌木林地。加强公益林地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面积、范围和保护等级,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的修复力度,防止林地退化。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通过生态自我修复和加大对石漠化沙化土地、工矿废弃地、干热干旱等生态重要区域的治理力度,有效补充林地数量。采取重点生态工程带动、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等措施,在宜林荒山荒地上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六、加强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挖掘林地增产增收潜力,优化林地结构。实行有差别化的林地利用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林地保护利用方向、重点、政策和主要措施,充分发挥林地效益。保障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重点公益林、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地的林地需求,提高林地利用率,缩短林业生产周期,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管理基础建设,强化林权管理,完善林地地籍档案,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能力。

      七、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深入推进配套改革措施,改革林木采伐流通管理制度,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现代林业产业发展,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金融和公共财政支撑等制度,提高广大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的积极性。统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切实落实国有林地保护责任。

      八、完善规划体系。各县(市、区)要依据省级规划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修改的,要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和批准机关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旅游、工业、农业、环保等相关规划,应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

      九、建立完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关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要求,依据全省和本地林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把森林资源“双增”目标、森林保有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等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考核评价体系和办法,严格考核,逗硬奖惩,确保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形成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统计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