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 2013年07月2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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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函[2013]1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四川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工作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20日至2013年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地震灾区临时安置点。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标志,建筑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存在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标志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21日—8月1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逐级动员部署,并组织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纠自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登记造册,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9月20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对照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对辖区、行业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排查时要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表,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督促单位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对辖区、系统、行业内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省政府将根据各地各部门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严峻性,切实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工商、交通运输、旅游、商务、宗教、人防、粮食、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并承担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行业作用,强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效能,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三)深入宣传,形成强大声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及逃生自救技能。要进一步推广使用“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并组织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职能部门监督执法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态势,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营造浓厚氛围。

      (四)依法履职,强化督导问效。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履职,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所在地区、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2013年7月29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每月27日上报当月行动开展情况,10月16日前上报排查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孟宏昌;联系电话:028—86303533、15183288119;邮箱:328392028@qq.com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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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 2013年07月2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函[2013]1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四川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工作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20日至2013年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地震灾区临时安置点。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标志,建筑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存在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标志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21日—8月1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逐级动员部署,并组织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纠自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登记造册,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9月20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对照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对辖区、行业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排查时要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表,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督促单位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对辖区、系统、行业内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省政府将根据各地各部门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严峻性,切实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工商、交通运输、旅游、商务、宗教、人防、粮食、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并承担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行业作用,强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效能,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三)深入宣传,形成强大声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及逃生自救技能。要进一步推广使用“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并组织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职能部门监督执法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态势,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营造浓厚氛围。

      (四)依法履职,强化督导问效。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履职,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所在地区、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2013年7月29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每月27日上报当月行动开展情况,10月16日前上报排查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孟宏昌;联系电话:028—86303533、15183288119;邮箱:3283920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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