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旅游节会审批管理 助推生态旅游发展

  • 2012年04月11日 00时00分
  • 来源: 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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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11〕17号)等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清理和规范全省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近日,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规范管理花卉(果类)等生态旅游节会活动的意见(试行)》(川清组发〔2012〕1号),从今年起,全省花卉(果类)等生态旅游节会活动由省林业厅统一管理。 

      意见指出,举办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会活动应符合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到主题明确、规模适度、经费合规、节俭办事、注重实效。通过举办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会活动,引导人们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等,提升本地花卉(果类)生态旅游品牌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会活动,原则上每年只设一个主会场,名称为“四川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根据各地上报节会活动情况,设立15至20个分会场,名称为“四川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XX分会场”。 

      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主办、财政出资的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会活动,需按程序申报。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州)林业局汇总本地下年度拟举办的此类节会活动后报省林业厅。我省已经举办的红叶、大熊猫生态旅游节和湿地、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论坛等节会活动,适用本意见。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对因节会活动把关不严、组织不力导致节会活动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当地活动举办权,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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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生态旅游节会审批管理 助推生态旅游发展

  • 2012年04月11日 00时00分
  • 来源: 林业厅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11〕17号)等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清理和规范全省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近日,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规范管理花卉(果类)等生态旅游节会活动的意见(试行)》(川清组发〔2012〕1号),从今年起,全省花卉(果类)等生态旅游节会活动由省林业厅统一管理。 

      意见指出,举办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会活动应符合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到主题明确、规模适度、经费合规、节俭办事、注重实效。通过举办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会活动,引导人们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等,提升本地花卉(果类)生态旅游品牌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会活动,原则上每年只设一个主会场,名称为“四川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根据各地上报节会活动情况,设立15至20个分会场,名称为“四川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XX分会场”。 

      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主办、财政出资的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会活动,需按程序申报。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州)林业局汇总本地下年度拟举办的此类节会活动后报省林业厅。我省已经举办的红叶、大熊猫生态旅游节和湿地、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论坛等节会活动,适用本意见。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对因节会活动把关不严、组织不力导致节会活动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当地活动举办权,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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