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1年06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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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1]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孤儿保障工作措施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院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我省财力状况、城乡生活水平和儿童成长需要,确定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投入,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三)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各地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儿童福利机构可结合实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或卫生所(室),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各种传染病疫情,并免费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及报销所剩部分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解决。积极为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孤儿采取适合儿童的医疗手段,提供便利、基本的医疗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断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向孤儿倾斜;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学校教育要注重心灵关怀,加强对孤儿的心理辅导和教育,推动孤残儿童健康成长。

      (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针对孤儿实际需求,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孤儿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各地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牧民定居行动等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成年后和收养孤儿家庭的住房需要,充分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对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困难的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的家庭可放宽准入限制予以照顾,做到应保尽保。在具体实施时,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发放货币补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优先落实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减免或补贴政策。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由福利机构异地养育的孤儿,成年自立后选择在该福利机构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应按照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给予保障。积极引导物业服务单位为困难的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家庭做好服务,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七)依法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应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继续实施“蓝天计划”。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认真落实2008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在人才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儿童福利院要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不低于与健全儿童1:6,与婴儿、残疾儿童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应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当地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孤儿建档造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孤儿养育状况,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与孤儿权益相关的事务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孤儿优惠政策等各项工作,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三、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孤儿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对孤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孤儿保障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儿童福利信息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孤儿保障人数、保障待遇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 蓁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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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1年06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1]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孤儿保障工作措施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院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我省财力状况、城乡生活水平和儿童成长需要,确定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投入,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三)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各地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儿童福利机构可结合实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或卫生所(室),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各种传染病疫情,并免费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及报销所剩部分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解决。积极为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孤儿采取适合儿童的医疗手段,提供便利、基本的医疗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断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向孤儿倾斜;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学校教育要注重心灵关怀,加强对孤儿的心理辅导和教育,推动孤残儿童健康成长。

      (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针对孤儿实际需求,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孤儿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各地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牧民定居行动等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成年后和收养孤儿家庭的住房需要,充分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对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困难的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的家庭可放宽准入限制予以照顾,做到应保尽保。在具体实施时,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发放货币补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优先落实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减免或补贴政策。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由福利机构异地养育的孤儿,成年自立后选择在该福利机构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应按照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给予保障。积极引导物业服务单位为困难的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家庭做好服务,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七)依法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应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继续实施“蓝天计划”。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认真落实2008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在人才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儿童福利院要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不低于与健全儿童1:6,与婴儿、残疾儿童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应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当地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孤儿建档造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孤儿养育状况,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与孤儿权益相关的事务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孤儿优惠政策等各项工作,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三、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孤儿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对孤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孤儿保障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儿童福利信息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孤儿保障人数、保障待遇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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