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公开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基本信息 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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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209
机构职能 厅主要职责,厅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办公电话、传真,厅直属机构及主要任务、办公电话、传真等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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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209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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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209
下属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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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209
人事信息 全厅干部人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人事教育处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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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34604
政务动态 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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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209
规划计划 厅新制定的规划计划、统计信息 计划财务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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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209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等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法规处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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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209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等的规章 法规处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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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209
其他政策文件 有关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法规处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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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办事服务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提供办事指南涉及的表格、样表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审批处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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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监督:028-85568206
咨询:028-61323928
重点领域政务公开 放管服 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策法规处、
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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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52053
财政预决算 厅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计划财务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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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依据、项目拟选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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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35302
028-85520232
农村危房和土坯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最新政策文件;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村镇建设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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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81259
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 解读房地产政策,公开全省商品房销售、竣工、房地产开发投资等交易数据、房地产市场金融管控、土地供应、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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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 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知识问答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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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法 省级工法的内容、完成单位、完成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建筑管理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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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509
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称、完成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建质[2002]173号
《全国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建筑管理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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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509
四川省建筑企业重点监督复查企业 四川省建筑企业重点监督复查企业名单、资质等级、列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管理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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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509
四川省建筑企业动态核查结果 四川省建筑企业企业名单、结果、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建筑管理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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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509
四川省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名单 四川省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名单、项目名称、拖欠工资额等 建筑管理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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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509
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 省危旧房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及完成情况,公租房年度分配计划及完成情况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住房改革和保障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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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34605
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机构概况、业务运行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状况、社会经济效益、其他重要事项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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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12329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 行政审批处及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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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监督:028-855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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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招标人在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招标人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招标人在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的处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处罚;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排未取得证书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处罚;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对建筑工程承包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的处罚、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处罚、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鉴定和质量事故调查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处罚、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对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处罚;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对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处罚;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对境外、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承接工程项目的处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对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对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在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对专业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 省城管执法监督局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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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12347
行政检查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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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68209
行政奖励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获奖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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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5571232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理企事业单位出省从事建筑活动有关手续;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省外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工程勘察设计采用超出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每一项其他类行政权力的行使层级、事项来源、权力来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办理时限、运行系统、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行政审批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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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28-83375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