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公安厅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政治部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3923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机构职能 公安厅主要职责,厅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厅直属机构及主要任务等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财政信息 财政信息 公布公安厅预算、决算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警务保障部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1550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 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宣传处、指挥中心、法制总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5328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公安厅有关公安职能业务的规章制度或措施
其他政策文件 公安厅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公安厅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公示公告 警方要闻 全省公安机关权威性、重大性、重要性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81号 ) 宣传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5502
警讯动态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工作情况
回应关切 新闻发布、舆情回应
警方提示 交通路况、治安、网安、出入境等信息
政府采购 公布公安厅采购数据或资料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宣传处、政治部、后保中心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5502
收费目录 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人事信息 副厅级以上干部、市州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免信息及人事招聘录取信息
公示公告 以图文形式公开需公众所知的重大信息
人民警察证遗失启事 人民警察证失物招领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各年度门户网站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年度报告

公共服务事项
互联网服务单位登记
信息系统单位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互联网服务单位登记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信息系统单位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保安培训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互联网服务单位登记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公安公共服务事项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联系电话等;办事指南相关表格及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治安总队
交警总队
出入境总队
网安总队
监管总队
禁毒总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2233
行政检查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查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办理流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科技信息化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5328
行政奖励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对协助查获涉及废旧收购违法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传销行为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科技信息化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5328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保安培训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法制总队、科技信息化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5328
行政处罚
(待定、待修改)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对卖淫的处罚
对嫖娼的处罚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赌博的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罚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处罚
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处罚
对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处罚
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处罚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物的处罚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对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的处罚
对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处罚
对阻碍反恐工作的处罚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对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的处罚
对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的处罚
对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的处罚
对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处罚
对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处罚
对违规出售客票的处罚
对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处罚
对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的处罚
对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处罚
对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的处罚
对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处罚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的处罚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对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处罚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对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的处罚
对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处罚
对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对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处罚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处罚
对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处罚
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处罚
对不避让校车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对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生产不合格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向无证企业转让机动车号牌生产计划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处罚
对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处罚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处罚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处罚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上下人员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处罚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的处罚
对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处罚
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的处罚
对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没有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不能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等的处罚
对提供网络产品、服务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设置恶意程序,发布或者传输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未通过国家安全审查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处罚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未按规定存储在境内行为的处罚
对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未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法制总队、科技信息化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8-8630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