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2

绝对干货!企业治理五大风险点,川渝自贸区法院为你总结好了

  • 2020年11月02日 10时36分
  • 来源: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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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30日,四川、重庆两地自贸区法院通过“云连线”模式召开新闻通气会,联合发布《市场主体投资风险典型案例》,涵盖了川渝自贸区法院审理的涉及市场主体投资、公司内部治理、个人合伙等投资活动产生的纠纷,以期统一两地自贸区司法裁判尺度;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市场主体投资风险典型案例》包括案例10件,具体包括股东出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决议、公司解散、公司证照返还、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公司对外担保、个人合伙合同履行等法律风险点,旨在引导投资者主动了解投资领域法律政策规定,引导投资者、经营者主动自觉遵守公司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现代企业治理规则,依法依章程开展投资活动和企业内部治理。同时也提醒中小投资者,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准确选择和把握维权的法律途径,有效控制投资法律风险。

    两地自贸区法院在公司治理纠纷审理当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对市场主体经营有什么建议?发布会现场,从事相关司法实务的法官回答了记者问题。

    据该法官介绍,当前,公司治理纠纷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冒名、挂名股东现象较多,特别是一些没有实际出资经营的人员,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借名给实际经营者,成为“挂名股东”,在资本认缴制背景下极易成为背负公司债务的主体;

    二是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以来,虽然降低了营商门槛,但也造成一些公司偿债能力弱,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

    三是股东会召开不规范,股东会决议无效、不成立的风险较大。有的涉及到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修改出资期限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决议签字甚至是中介代办机构代签,相关决议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很大;

    四是少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丢失毁损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人员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很大;

    五是企业停止经营后,不依法开展解散、清算等工作,公司重要资料丢失,客观上造成一些僵尸企业无法出清,债务不及时清理,股东可能会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上述问题,两地自贸区法院建议:个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减少借名、挂名股东现象;经营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应严格区分,依法诚信履行出资义务,不滥用资本认缴制;规范开展公司治理,股东会召开和决议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范;遵守财务会计法律制度,妥善保管账簿资料、规范财务行为;企业停止经营后,及时开展解散和清算工作,诚信处置公司债务。(记者 任鸿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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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干货!企业治理五大风险点,川渝自贸区法院为你总结好了

  • 2020年11月02日 10时36分
  • 来源: 川观新闻

  • 10月30日,四川、重庆两地自贸区法院通过“云连线”模式召开新闻通气会,联合发布《市场主体投资风险典型案例》,涵盖了川渝自贸区法院审理的涉及市场主体投资、公司内部治理、个人合伙等投资活动产生的纠纷,以期统一两地自贸区司法裁判尺度;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市场主体投资风险典型案例》包括案例10件,具体包括股东出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决议、公司解散、公司证照返还、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公司对外担保、个人合伙合同履行等法律风险点,旨在引导投资者主动了解投资领域法律政策规定,引导投资者、经营者主动自觉遵守公司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现代企业治理规则,依法依章程开展投资活动和企业内部治理。同时也提醒中小投资者,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准确选择和把握维权的法律途径,有效控制投资法律风险。

    两地自贸区法院在公司治理纠纷审理当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对市场主体经营有什么建议?发布会现场,从事相关司法实务的法官回答了记者问题。

    据该法官介绍,当前,公司治理纠纷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冒名、挂名股东现象较多,特别是一些没有实际出资经营的人员,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借名给实际经营者,成为“挂名股东”,在资本认缴制背景下极易成为背负公司债务的主体;

    二是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以来,虽然降低了营商门槛,但也造成一些公司偿债能力弱,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

    三是股东会召开不规范,股东会决议无效、不成立的风险较大。有的涉及到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修改出资期限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决议签字甚至是中介代办机构代签,相关决议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很大;

    四是少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丢失毁损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人员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很大;

    五是企业停止经营后,不依法开展解散、清算等工作,公司重要资料丢失,客观上造成一些僵尸企业无法出清,债务不及时清理,股东可能会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上述问题,两地自贸区法院建议:个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减少借名、挂名股东现象;经营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应严格区分,依法诚信履行出资义务,不滥用资本认缴制;规范开展公司治理,股东会召开和决议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范;遵守财务会计法律制度,妥善保管账簿资料、规范财务行为;企业停止经营后,及时开展解散和清算工作,诚信处置公司债务。(记者 任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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