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 | 简体 | 繁體 | English  
 
 
 
 
 
App客户端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助手 个人中心
 
 
 
 
首页 | 政府领导 | 机构职能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走进四川

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4年01月20日 00时00分
  • 来源: 交通运输厅
  • 【字体:
分享到:
  
  在我省集中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期间,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近日,厅制定印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运载不可解体物品,尺寸超限或车货总重超过55吨但轴载不超限的车辆,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对其拟行驶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需要进行验算、加固改造和实施护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对影响道路交通通行安全的,申请人还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运载可解体物品,尺寸超限或轴载超限或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不予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对于车辆本身尺寸超限的专用运输车辆(如商品车、半拖挂车、集装箱车等),其车载总外廓尺寸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车身长度、宽度,且装载货物的质量、数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标准的,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特种车辆(如吊车等)车身自重超过55吨空车行驶的,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对于擅自加长加宽加高改装的车辆,不予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通知强调,申请人谎报瞒报经查实的,记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和货物情况与通行证所载信息不符的,一经现场查获,按擅自超限运输处理。

  通知同时明确,普通公路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和实施超限运输管理也应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anquan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