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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5年12月22日 17时32分
  • 来源: 省审改办
  • 【字体:
  • 川府协调办〔201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专家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家组工作,为专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附件:《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专家组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专家组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川办发〔2015〕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专家组遴选和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为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提供决策咨询论证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加省协调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等;

      (二)研究并提出提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等措施建议;

      (三)及时提出修订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建议;

      (四)对省政府及省协调小组相关项目清理文件进行研究论证;

      (五)根据省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确定年度研究方向和课题,设计工作评估方案指标,开展调查研究;

      (六)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聘任办法

      第五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应当综合考虑选聘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第七条 采取定向遴选方式遴选专家组成员。

      第八条 担任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工作经历,主持过2项以上省部级研究课题或1项以上国家级研究课题;

      (四)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具体承担简政放权等相关业务工作,并具备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无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六)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第九条 遴选聘任程序:

      (一)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在全省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中,定向遴选政府法制、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二)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汇总遴选人员资料,择优拟定候选人员名单,报省协调小组审定;

      (三)经省协调小组审定后,聘任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不超过20人,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通过参加省协调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协调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等活动,发表意见建议或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发表意见、建议;

      (四)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五)按时参加相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六)不得以专家组成员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七)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组成员名义披露、泄露政府信息;

      (八)不得利用专家组成员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其他利益;

      (九)依法履行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为专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组成员的,应当主动请辞。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经省协调小组同意,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刑罚、处分或剥夺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专家组成员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专家组成员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投诉、举报。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情况通报制度。每年召开2-3次专家组工作会议,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相关部门向专家组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提请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经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听取专家组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专家组工作开展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信息交流制度。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明确专人联系专家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和信息动态互通机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定期向专家组成员提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政策举措。同时,及时将专家组工作情况和成果反馈省协调小组。

      第十九条 调查研究制度。专家组成员可参加省协调小组专题组和功能组调研督查工作,也可根据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提出研究课题,自行适时开展调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做好相关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课题委托制度。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及其所在单位作为某项课题的承担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并对其研究成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制度。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年度经费预算,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根据专家组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专家组召开会议、评估评审、专题调研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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