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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作规范

  • 2014年01月0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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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补、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持一次有效台胞证或旅行证入境的; 

  5、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台湾居民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申请,并按照申请事由一并签发来往签注或居留签注。 

  第四条 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5年有效台胞证,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下同)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台胞证遗失、被盗的,台湾居民应到派出所报失,由派出所出具报失证明; 

  (四)台胞证遗失、被盗的,台湾居民应提交刊登台胞证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五)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 为保证5年有效台胞证照片质量,采取制证相片社会化采集方式采集申请人相片。 

  第七条 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申请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对比查验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检查是否申报住宿登记,申报记录中的住址与申请表中在大陆住址是否一致。 

  第八条 对申请人根据本《规范》履行申请手续的,经初步审核后,受理人员应当受理。对于申请补发5年有效台胞证的,应先宣布其原证件作废。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将申请人基本资料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是否属法定不准入境人员、“注意人物”,核查无误后,根据申请人需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规定,拟定签注种类、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并告知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拟定的签注种类、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与申请人申请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受理人员还应核对其他受理部门的受理情况。在其他受理部门受理该申请人申请期间,应拒绝受理该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受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根据受理事项,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后,将制证单上传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由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作证件,并签发相应签注。 

  第十二条 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签注页即将用完需要换发台胞证,而原证件内签注仍有效的,在签发台胞证的同时,注销原证件(资料页剪角或打孔)。签发台胞证时,无需另外签注,新台胞证可与原台胞证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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