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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州)、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 2015年02月16日 09时39分
  • 来源: 省审改办
  • 【字体:
  • 川审改办[2015]2号

    各市(州)审改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规范统一,省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15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确保各地目录编制工作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编制工作

      编制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不仅可以推动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内容规范统一,量化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也将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力,并为构建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助于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务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因此,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编制工作,要以省上公布的市、县两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基础,结合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编制项目清单的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数分别为230项和182项,各地不得擅自增加行政许可项目,也不得擅自取消调整清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如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本地没有的,也应当保留并相应确定承办部门,如不能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可确定由同级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的综合窗口承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如未包含在目录内,应逐级向省级部门提出,由省级部门核实后向省法制办提出处理建议。

      省上公布的市县行政许可目录,各地应结合本地机构设置的实际作对应调整,可采取两种方式汇总后公开:一是将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落实到具体实施部门;二是各地按本级设立的机构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重新排序,但须在备注中标注省政府公布的市县行政许可目录的序号。

      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立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对取消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拆分、合并、转为备案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形式变相保留。因其他原因,确需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调整的,必须报请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各市(州)在做好本级行政许可目录编制的同时,要加大对所辖县(市、区)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各县(市、区)按时完成目录编制工作。

      三、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印发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未包含中央在川部门(单位)和涉密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未包含公共服务事项,省审改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另行清理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并下发实施。

      对本次印发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包括省级有关部门自行下放的项目,各地对应部门必须纳入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但不计入本次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之中,待省上下一步动态调整公布后,各地再动态调整。

      各市(州)、县(市、区)均应在2015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应以本级政府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将政府文件寄送省审改办(1份)备案。

    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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