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 | 简体 | 繁體 | English  
 
 
 
 
 
App客户端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助手 个人中心
 
 
 
 
首页 | 政府领导 | 机构职能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走进四川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 2015年11月30日 15时07分
  • 来源: 陕西省教育厅网站
  • 【字体:
分享到:

  陕教人〔2015〕6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取消相关审批事项

  《决定》取消了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省教育厅共涉及2项,分别为“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和“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从公布之日起,我厅对“校外学习中心点”和“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项目不再实施申报和审批。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项目后,我厅将加强校外教学站点的规范管理,制定完善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办法。高校原则上不再新增校外教学站点,如确需增设的,由高校严格论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要规范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提高校外学习中心(点)教学质量。省教育厅每年将对各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淘汰一批不具备办学条件、管理不善事故频发、超出规定设置数量、教学质量无法保证、非法招生宣传的教学站点,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评估机制,每三年开展一次质量评估,发布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项目后,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事宜继续执行《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令第15号发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纳入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由高等学校自行决定。涉及到派遣教师、学生学籍管理、证书发放、知识产权、投资、利益分配等事项,应按照相应的外事、学生学籍、国有资产、财务等方面现有规定和制度执行,并加强管理。我厅将配合有关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专此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 刘怡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