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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布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2016年01月25日 15时21分
  • 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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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4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公布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清单明确了辽宁省直行政审批的70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之外,无与省直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

  记者从辽宁省编委办了解到,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具备以下依据:一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三是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除具备上述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各审批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前置中介服务事项,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为便于社会相关组织和个人了解和掌握具体详细的信息,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辽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之外,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为了切断审批部门的利益关联,通知明确,除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记者 关艳玲)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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