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省金融工作局

  • 2017年06月01日 10时2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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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四川省金融工作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185号),设立四川省金融工作局(简称省金融工作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局。 

      (二)强化的职责。 

      1.统筹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服务、创新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2.优化全省金融发展环境,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川金融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金融产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3.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进全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和金融人才培育。 

      4.统筹推动全省融资结构调整,提升直接融资水平。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5.会同相关部门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推进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 

      6.统筹对全省地方政府金融工作的业务指导,推进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相关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省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全省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省外、境外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省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统筹推进全省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省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并购重组;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统筹全省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动全省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负责对全省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六)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川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八)负责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指导相关金融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对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参与提出地方金融资产总体布局建议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实施。 

      (十一)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推进全省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十二)统筹对全省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省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省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金融工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财务、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公开、督办、绩效考核、干部人事、离退休、机构编制、外事、培训、宣传、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地方金融工作进行考评。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统筹起草全省金融类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发展规划和金融政策;负责依法行政综合工作;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重要课题研究,负责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拟订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协调督办;负责金融智库建设工作;统筹举办金融博览会和金融论坛,参与编制金融指数;负责金融创新有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地方资本市场处。 

      负责全省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省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并购重组和再融资;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进行各类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境外融资除外),参与推动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协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相关工作。 

      (四)地方交易场所监管处。 

      拟订全省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经济;负责全省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指导交易场所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承担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地方准金融监管处。 

      拟订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改革发展;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日常监管;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六)地方金融稳定处。 

      参与推进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系统和金融风险处置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风险排查、案件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银行业协调服务处。 

      拟订全省地方银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对全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管理的业务指导;负责省信用联社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全省重点项目、有关企业对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八)保险业协调服务处(融资担保业协调服务处)。 

      拟订全省地方保险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的行业监管;推动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工作;参与地方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组建、管理和业务指导;推进保险品种、服务创新;推动保险资金扩大直接投资;参与开展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作;承担四川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省委有关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金融工作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四川证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四川证监局负责我省私募基金监管。省金融工作局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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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金融工作局

  • 2017年06月01日 10时2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四川省金融工作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185号),设立四川省金融工作局(简称省金融工作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局。 

      (二)强化的职责。 

      1.统筹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服务、创新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2.优化全省金融发展环境,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川金融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金融产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3.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进全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和金融人才培育。 

      4.统筹推动全省融资结构调整,提升直接融资水平。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5.会同相关部门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推进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 

      6.统筹对全省地方政府金融工作的业务指导,推进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相关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省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全省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省外、境外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省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统筹推进全省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省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并购重组;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统筹全省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动全省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负责对全省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六)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川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八)负责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指导相关金融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对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参与提出地方金融资产总体布局建议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实施。 

      (十一)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推进全省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十二)统筹对全省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省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省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金融工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财务、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公开、督办、绩效考核、干部人事、离退休、机构编制、外事、培训、宣传、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地方金融工作进行考评。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统筹起草全省金融类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发展规划和金融政策;负责依法行政综合工作;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重要课题研究,负责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拟订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协调督办;负责金融智库建设工作;统筹举办金融博览会和金融论坛,参与编制金融指数;负责金融创新有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地方资本市场处。 

      负责全省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省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并购重组和再融资;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进行各类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境外融资除外),参与推动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协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相关工作。 

      (四)地方交易场所监管处。 

      拟订全省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经济;负责全省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指导交易场所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承担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地方准金融监管处。 

      拟订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改革发展;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日常监管;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六)地方金融稳定处。 

      参与推进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系统和金融风险处置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风险排查、案件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银行业协调服务处。 

      拟订全省地方银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对全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管理的业务指导;负责省信用联社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全省重点项目、有关企业对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八)保险业协调服务处(融资担保业协调服务处)。 

      拟订全省地方保险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的行业监管;推动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工作;参与地方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组建、管理和业务指导;推进保险品种、服务创新;推动保险资金扩大直接投资;参与开展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作;承担四川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省委有关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金融工作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四川证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四川证监局负责我省私募基金监管。省金融工作局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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