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服务指南

  • 2016年10月18日 10时3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港澳)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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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印发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2013年四川省侨办、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川侨发[2013]27号)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的受理、审批。(一)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的,由拟定居地的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二、申请条件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华侨身份;

      (二)申请之日起,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工作、有固定生活来源(退休金、养老保险、银行存款、有子女赡养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申请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一方的户口在我省;

      (二)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依无靠,投靠境内亲属;

      (三)年满60周岁,在四川省购有住房的;

      (四)在国外受到迫害,我驻外国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五)在我省直接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

      (六)在我省规模以上企业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七)对我省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省级、市(州)级有关部门特别需要的;

      (八)我省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三年的;

      (九)以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十)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十一)出生在境外的华侨,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国内没有配偶、直系亲属和同胞兄弟姐妹的,可以向祖籍地提出申请,除符合以上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内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

      三、申请材料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应当接受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四川省外事侨务办网站http://www.scwqb.gov.cn/下载中心下载);

      (二)申请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一份(可在四川省外事侨务办网站http://www.scwqb.gov.cn/下载中心下载);

      (五)申请人近一年出入境记录;

      (六)申请人在国外定居、居住的证明;

      (七)我国驻外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的意见;

      (八)在国内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证明;

      (九)经公证的能够保障在国内正常生活的财产和居住证明;

      (十)18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十一)拟定居在农村的,需提交落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相关材料;

      (十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十三)由亲属、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亲属、监护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一)华侨本人或亲属、监护人向拟定居地市、州外事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州外事侨务部门受理申请,调研核实情况,并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

      (三)市、州外事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外事侨务办审批;

      (四)省外事侨务办进行审批,必要时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协助核查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审批同意的,由省外事侨务办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五、办理时限(时限从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起计)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从申请人材料齐备之日起算,不包括市级侨务部门初审时间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协助核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华侨回国定居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省外事侨务办办证大厅)

      联系电话:028-84350820,84350650

      投诉电话:84350395

      十、注意事项

      《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6个月,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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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服务指南

  • 2016年10月18日 10时3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港澳)办公室网站
  •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印发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2013年四川省侨办、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川侨发[2013]27号)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的受理、审批。(一)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的,由拟定居地的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二、申请条件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华侨身份;

      (二)申请之日起,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工作、有固定生活来源(退休金、养老保险、银行存款、有子女赡养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申请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一方的户口在我省;

      (二)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依无靠,投靠境内亲属;

      (三)年满60周岁,在四川省购有住房的;

      (四)在国外受到迫害,我驻外国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五)在我省直接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

      (六)在我省规模以上企业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七)对我省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省级、市(州)级有关部门特别需要的;

      (八)我省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三年的;

      (九)以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十)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十一)出生在境外的华侨,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国内没有配偶、直系亲属和同胞兄弟姐妹的,可以向祖籍地提出申请,除符合以上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内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

      三、申请材料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应当接受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四川省外事侨务办网站http://www.scwqb.gov.cn/下载中心下载);

      (二)申请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一份(可在四川省外事侨务办网站http://www.scwqb.gov.cn/下载中心下载);

      (五)申请人近一年出入境记录;

      (六)申请人在国外定居、居住的证明;

      (七)我国驻外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的意见;

      (八)在国内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证明;

      (九)经公证的能够保障在国内正常生活的财产和居住证明;

      (十)18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十一)拟定居在农村的,需提交落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相关材料;

      (十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十三)由亲属、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亲属、监护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一)华侨本人或亲属、监护人向拟定居地市、州外事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州外事侨务部门受理申请,调研核实情况,并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

      (三)市、州外事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外事侨务办审批;

      (四)省外事侨务办进行审批,必要时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协助核查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审批同意的,由省外事侨务办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五、办理时限(时限从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起计)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从申请人材料齐备之日起算,不包括市级侨务部门初审时间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协助核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华侨回国定居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省外事侨务办办证大厅)

      联系电话:028-84350820,84350650

      投诉电话:84350395

      十、注意事项

      《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6个月,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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