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移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产业扶贫、科技扶贫、特殊类区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扶贫工作,负责联络省外机构或组织在川定点扶贫与扶贫协作工作,组织扶贫开发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外资外援扶贫项目的引进与实施。 (三)承担扶贫、移民资金管理责任。拟订全省扶贫开发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有关项目、资金、基金、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稽查审计、绩效考评、统计监测等监督工作。 (四)负责扶贫开发政策研究及信息工作,组织贫困、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移民工作人员培训。 (五)制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全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实施工作,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后期扶持和监督评估。 (六)负责扶贫开发和移民信访接待、处理、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有关的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和移民安置、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 (七)负责三峡外迁移民管理和后续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及开县的工作。 (八)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革命老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 |
责任主体 |
移民规划安置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0128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项目法人违反条例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移民规划安置处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职权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制发并送达《调查通知书》,实施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0128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移民规划安置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职权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制发并送达《调查通知书》,实施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0128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务与统计处(审计稽查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职权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制发并送达《调查通知书》,实施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