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省外事侨务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2016年01月14日 10时58分
  • 来源: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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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港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二)研究起草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规划以及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核各地各部门(单位)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文件,审核(审批)在川举行的国际性会议,牵头协调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及其重大活动。

    (三)按照外交部授权管理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统筹协调管理我省各部门(单位)与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管理为外国领事馆和国(境)外其他官方驻川机构服务的机构,审批办理来川外国人的签证通知函电及其他领事业务证件。

    (四)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综合协调全省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授权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及证件管理工作。

    (六)负责接待来我省访问或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和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并办理相关的礼宾事宜,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办理外国副省级(相当)以上受邀人员来访的审核报批事宜。

    (七)负责全省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及其相关的报批事宜,指导全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供服务。

    (八)开展归侨侨眷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省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监督涉侨捐赠工作,参与对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联系指导省内涉侨社团工作。

    (九)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和涉藏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外华侨参政议政工作;审批华侨回国定居。

    (十)调查研究我省引进侨资、侨智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为省内侨资企业服务,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依法维护侨资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全省涉港澳事务,统筹协调管理与港澳合作交往事宜,负责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任务审核、审批工作和港澳特区政府驻川机构的联络交往事宜,参与处理涉港澳应急事件,负责港澳特区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公务来川邀请报批及接待工作。

    (十二)牵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川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藏外事侨务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四川机构和人员在海外的领事保护事宜及外国人在川涉案事宜,参与处理全省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突发应急事件。

    (十三)指导全省外事、侨务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在川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来川外国记者在我省采访及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负责外事侨务信息。

    (十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重大涉侨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及涉侨宣传、华文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涉外专项发展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捐赠人指定其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涉侨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外事侨务服务保障工作。

    (十六)受中联部委托,承担在川固定资产和相关人员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外事、侨务、港澳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十八)承担由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负责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责任主体

    国内侨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回国定居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3.决定责任: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与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沟通,掌握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4350395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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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外事侨务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2016年01月14日 10时58分
  • 来源: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港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二)研究起草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规划以及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核各地各部门(单位)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文件,审核(审批)在川举行的国际性会议,牵头协调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及其重大活动。

    (三)按照外交部授权管理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统筹协调管理我省各部门(单位)与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管理为外国领事馆和国(境)外其他官方驻川机构服务的机构,审批办理来川外国人的签证通知函电及其他领事业务证件。

    (四)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综合协调全省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授权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及证件管理工作。

    (六)负责接待来我省访问或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和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并办理相关的礼宾事宜,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办理外国副省级(相当)以上受邀人员来访的审核报批事宜。

    (七)负责全省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及其相关的报批事宜,指导全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供服务。

    (八)开展归侨侨眷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省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监督涉侨捐赠工作,参与对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联系指导省内涉侨社团工作。

    (九)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和涉藏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外华侨参政议政工作;审批华侨回国定居。

    (十)调查研究我省引进侨资、侨智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为省内侨资企业服务,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依法维护侨资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全省涉港澳事务,统筹协调管理与港澳合作交往事宜,负责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任务审核、审批工作和港澳特区政府驻川机构的联络交往事宜,参与处理涉港澳应急事件,负责港澳特区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公务来川邀请报批及接待工作。

    (十二)牵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川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藏外事侨务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四川机构和人员在海外的领事保护事宜及外国人在川涉案事宜,参与处理全省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突发应急事件。

    (十三)指导全省外事、侨务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在川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来川外国记者在我省采访及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负责外事侨务信息。

    (十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重大涉侨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及涉侨宣传、华文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涉外专项发展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捐赠人指定其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涉侨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外事侨务服务保障工作。

    (十六)受中联部委托,承担在川固定资产和相关人员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外事、侨务、港澳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十八)承担由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负责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责任主体

    国内侨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回国定居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3.决定责任: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与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沟通,掌握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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