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财政厅(64项) |
1 |
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处罚 |
2 |
对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3 |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
4 |
对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处罚 | |
5 |
对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
6 |
对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执业道德准则要求执业的处罚 | |
7 |
对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处罚 | |
8 |
对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9 |
对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由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
1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 |
11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 |
1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
13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 |
14 |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
15 |
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 |
1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 |
17 |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 |
18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
19 |
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 |
20 |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
21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
2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 |
2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
24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
25 |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
26 |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27 |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
28 |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
2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
30 |
对政府采购制定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
31 |
对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 | |
3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 |
33 |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 |
34 |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
35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 |
36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37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
38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
39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
4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41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
42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 |
43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
44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
45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处罚 | |
46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
47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
48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49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
50 |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
51 |
对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
5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处罚 | |
53 |
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处罚 | |
54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
55 |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
56 |
对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
57 |
对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行为的处罚 | |
58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59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60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61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
62 |
对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63 |
对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 |
64 |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