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局

  • 2006年09月11日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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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全省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省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四)负责全省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省档案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内设5个行政职能处室(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6个业务部)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政务、筹备会议,草拟文件,综合重要信息,编写档案年鉴,负责档案宣传工作;管理有关事务,协调部门工作;承办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目标管理等工作;搞好后勤服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草案,审查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全省档案行政执

  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档案人员的培训,承办档案学历教育方面的有关事宜;负责全省档案科研项目的选定申报和档案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监督、指导全省综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室的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保管;组织、指导档案馆(室)搞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及其档案管理的等级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指导全省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编制、审定、检查、管理全省档案馆库建设。

  (四)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监督、指导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开发区、乡镇企业以及各级各类专门档案馆的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全省科技、教育等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及其档案管理的等级评审工作;监督、指导全省重大科技项目和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选拔、晋升、调动、任免建议;协助领导对职工进行培养教育,制定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办法;负责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及统计工作;承办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机关党委(内设纪检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局(馆)党组根据省委规定确定。

地  址:成都市花牌坊街191号

邮  编:610031

值班电话:87662745

传  真:8766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