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 2013年10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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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下岗、内退、提前退休职工,单位是否为其继续缴存公积金?

      下岗、内退、提前退休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或不缴个人月缴存额,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足额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一)单位在个人按月扣缴基础上等额配缴。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予免税。

      (三)可享受政策性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可缓解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困难。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3.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4.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

      (二)义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政策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特征?

      (一)强制性。作为职工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所在单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统一性。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到专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

      (三)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哪些原则规定?

      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八、单位应履行哪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

      (三)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五)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九、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心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开户登记须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明细表》,并提供《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心为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四)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一)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每年审核一次,须填写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确认两种表格。

      (二)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个人以不低于6%的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缴存比例调整,须由市州管委会拟订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十一、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补缴?

      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目前实行:在本单位每月发工资日起5日内,以小额支付系统等方式,按时、足额将单位配缴和职工个人扣缴的公积金,一并缴存到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个人扣缴部分由财政按月划到省中心账户,单位应缴存部分由单位经办人员自动划转到省中心账户,省中心再一并汇缴至职工个人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确有困难的缴存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须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补缴。补缴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交单位补缴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十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十三、单位发生职工调入调出等变动情形,怎样变更住房公积金?

      原单位应在职工工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调出中心管辖区域以外城市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调入单位所在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应出具办理新账户的缴存证明、原单位提供的职工调令或新单位劳动合同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跨中心转移申请表》;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

      十四、发生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或注销登记、转移、封存手续?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应自所列情形发生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转移、封存手续。对这些情形负有责任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安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或注销登记,转移、封存手续,须提供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填写转移、封存、托管等申请表。欠缴单位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确实无力补缴的,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相关事项。

      十五、撤销、破产、解散单位职工重新就业,怎样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重新就业人员,应在重新就业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或《跨中心转移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单位不按规定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中心投诉,或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单位经办人员自终止劳动关系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托管手续。仍在原市区内的单位重新就业,由原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由新单位继续缴存;未重新就业者,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

      十七、什么情况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委托管理?如何办理?

      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失去原先所依靠的单位账户,不得不由原单位委托中心代为管理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简称托管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单位可委托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

      (一)被兼并、破产单位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撤销单位职工,到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

      (三)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四)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五)其他需要托管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单位应自发生这些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被托管职工重新就业或与原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启封手续,为其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

      十八、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是否拥有完全处分权?

      住房公积金尽管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具有政策性储蓄金性质。代扣个人部分和单位配缴部分都必须一并缴存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只能专项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专门管理机构也只能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缴存、提取、贷款等规范性的统一运作管理。

      十九、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或监督部门举报,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哪些情形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下情形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退休、出境定居。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4.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6.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二)以下情形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提取额为本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百元位)。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租赁自住住房,租赁城市廉租住房。

      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4.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十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程序?

      (一)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出示真实、完整、有效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审核。职工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等核实无误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中心审批。

      (三)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的提取资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提取条件的才能准予提取。对批准提取的,进行财务处理后将款项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单位账户。

      中心审批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录入相关资料备查。

      到中心办理提取,职工本人须凭身份证,单位经办人须持“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配偶提取持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回单位账户的,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托管户提取,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二十二、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离退休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二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县(区)及以上医院证明。

      (三)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十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额度?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十七、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

      (三)继承(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和公证后的遗嘱等材料。

      二十八、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额度有哪些规定?

      (一)一次性付款(非贷款)购房:购买自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日起一年内,购买二手房自取得房产证日起一年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可一次性提取且不超过购房款。

      (二)公积金贷款购房:选择提取首付款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日起(二手房取得产权证)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且不超过首付款金额;选择提取每年还贷的,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可每年提取一次且不超过年还款额。

      (三)商业贷款购房:既可提取首付,又可在还贷满一年后,每年提取一次且不超过年还款额。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时限和额度按一次性付款(非贷款)或贷款购房的规定,可申请提取按各自所占购房款或还贷份额的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二十九、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一次性付款(非贷款)购房: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出示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须出示过户后的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手续费凭证。

      (三)贷款购房:

      1.选择提取首付款,购买商品房须出示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购买经济适用房须出示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须出示过户后的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手续费凭证。

      2.选择提取每年还贷,首次归还贷款之日一年后,购买商品房须出示经房产管理部门

      备案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须出示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买二手房须出示过户后的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手续费凭证、贷款合同,同时出示银行盖章的近三个月还款凭证。

      3.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提取,须出示已修改的贷款合同或银行提前还贷通知单和还款收据。

      (四)购房人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

      三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额度?

      (一)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产权证等。

      3.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4.建修房人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取额度:可从本人和配偶账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

      三十一、租赁自住住房(城市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条件和额度?

      (一)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1.无自有住房,也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

      2.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住房时间在1年以上的。

      (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按照先租后提原则,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

      2.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就一套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职工申请时间12个月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额,每年最大提取金额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合租者提取金额,根据租赁合同和租金分配方案,在最大提取金额内按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的按平均份额提取。

      (四)租房提取须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的租赁协议原件。

      3.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

      4.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5.租住私有住房的,提供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承租住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6.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7.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8.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9.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三十二、突发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额度?

      (一)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突发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3.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4.家庭收入证明。

      5.与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提取额度: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

      三十三、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额度?

      (一)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医疗费支付证明。

      4.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

      (二)提取额度: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十四、委托他人提取、查询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职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取或查询住房公积金,须持“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及提供所需资料。

      (二)职工委托其配偶办理提取、查询等业务,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三)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查询等业务,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经公证后的委托书。

      三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罚?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方式,目前有:

      (一)每年12月31日结息后,中心要及时向各单位打印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职工可通过查看对账单了解详细情况。

      (二)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查询。

      (三)可拨打86742111语音电话查询。

      (四)可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建设银行的ATM机上查询。

      (五)网站查询。

      三十七、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三十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有何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自住住房。

      三十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有何规定?

      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形势公布决定,分五年及以下、五年以上两个利率档次。如遇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执行新利率;已经办理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购买二套住房的利率上浮10%。

      四十、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额度与期限有何规定?

      每笔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最高额度40万元,最长期限30年。

      四十一、什么是组合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额度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部分,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这种兼有两种类型的贷款称之为组合贷款。

      四十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程序?

      (一)向受托银行或开发商咨询贷款条件,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准备好所需资料,填写并向受托银行递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三)受托银行初审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五)办理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

      (六)由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四十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有何规定?

      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足首付款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有房款已经付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十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二)购房合同原件(购买二手房还另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

      (三)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收据。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六)二手房贷款须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十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如何确认?

      月还款额加其它月均负债,不超过借款人和共有人月工资性收入的50%。

      四十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如何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四十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两种还款方式?

      人民银行规定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两种方式的计息原理实际相同,借款人选择哪种应根据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合理选择。

      四十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申办时限有何规定?

      自受理贷款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托银行10个,中心5个),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十九、购买哪些房屋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二)购买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三)购买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酒店式公寓。

      (四)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五十、哪些楼盘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楼盘,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建设进度有何要求?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品房期房必须主体封顶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二、父母购房,子女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能谁购房谁借款。

      五十三、购房共有人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共有人,只要一方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就可申请;非夫妻共有人,借款人必须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申请。

      五十四、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买房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五、已有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购房可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必须结清已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才能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六、已有一套商业性住房贷款,再购房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以,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上浮10%。

      五十七、家庭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因为按建金〔2010〕179号文件规定:停止向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十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划款方式有何规定?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人,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十九、装修房屋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贷款。

      六十、商业性住房贷款能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还没开办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十一、借款人能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

      不能。只能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严禁挪作他用。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贷款银行进行的贷款使用情况检查。对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中止合同。

      六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有何规定?

      借款人须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

      六十三、贷款期间,借款人能否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可以。但必须将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给贷款银行执管,并由相关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房产抵押注记。

      六十四、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处理?

      (一)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超过规定期限,将处分其抵押物。

      六十五、什么情形下,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还款期间,违反借款合同规定。

      六十六、什么情况下,受托银行可依法处分抵押物?

      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

      六十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否提前归还?

      可以。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可在借款一年后采用部分归还本金或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的方式提前归还贷款。

      六十八、贷款还清后,须办理哪些后续手续?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撤消抵押申请书》,并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十九、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式与注意事项?

      (一)缴存方式

      1.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财政直拨的零余额账户单位除外),均采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缴存住房公积金。

      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是指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代收银行依据收款人的委托,定期向指定银行发起扣款请求,代收银行根据业务信息和相应的收款依据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至代收银行的一种小额定期借记业务。该业务具有准确、方便、及时的优点,在收款请求发出的规定时间(一般2—5个工作日)内保证资金到账。人民银行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须与代收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只需告知代收银行开通本账户小额支付系统即可。

      2.财政直拨的零余额账户单位,由于财政系统暂不满足小额支付系统流程,此类单位自行扣除财政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将差额部分主动划转中心。

      (二)注意事项

      1.月缴存有变更的单位当月办理。中心采取次月缴存上月住房公积金。

      2.单位账户基本信息需变更的,应于扣缴日前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中心调整,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缴存。

      七十、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按年结息,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12月31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未到结息日销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

      七十一、如何修改基础信息?

      (一)变更单位账户基本信息,单位应向中心送交注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变更申请进行调整。

      (二)变更个人基础信息,单位应向中心送交注明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变更申请,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调整。

      七十二、单位如何进行账户核对?

      每年一月十五日后,单位经办人凭“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及时到中心领取本单位上年度对账单进行对账,发现账务不清或有误的,应及时与中心联系,确保账户准确无误。

      七十三、托管户职工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业务大厅柜台查询。

      (二)持托管卡到中心业务大厅查询机上查询。

      (三)拨打中心86742111语音电话查询。

      (四)登录网站进行查询。

      七十四、如何挂失与补办托管卡?

      (一)须持身份证到任意一家国家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二)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中心业务大厅柜台补办托管卡。

      七十五、托管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个人收款账户资料?

      (一)个人收款账户必须是提取本人,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需填写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应是职工提供的该收款存折(银行卡)的第一次开户(开卡)所在银行网点的全称。

      (三)需确认中心打印的提取申请表,并填写本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十六、如何领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

      (一)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月后,单位经办人凭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到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简称专管员证)。专管员证遗失或损毁,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及时补办。

      (二)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所有业务,都需出示“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

      七十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年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委托银行或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四川省范围内;

      (五)借款人、委托人必须是职工本人或职工配偶。

      七十八、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有哪些程序?

      (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处领取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

      (二)准确填写协议书;

      (三)带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七十九、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或产权证原件;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购房);

      (四)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原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配偶);

      (六)联名卡原件。

      八十、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房还贷,职工本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什么签订委托提取协议还需配偶亲自到场?

      如果该贷款房屋的主借款人为委托人配偶,则需要职工配偶亲自到场签订一份《委托授权书》。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询银行还贷记录,这涉及到个人隐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询管理规定,必须本人授权。

      八十一、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提取比例怎样确定?

      按照提取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实际还款本息原则,在夫妻一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先提取主委托人账户中余额,不足部份再从配偶账户中提取;如果主委托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足够,则在主委托人账户足额提取,不再在配偶账户中提取。

      八十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提前还款怎么办?

      委托人提前还款的,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向管理中心申报,并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的通知单和收据,将提前还款额与年度委托提取额一并计算提取。

      八十三、如何变更、终止委托提取业务?

      委托人在委托提取期间如发生住房贷款、婚姻状况、联名卡、身份证、单位信息和其他信息变更须在变更情况发生一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更改,因委托人不按时申请更改造成划款不到账或损失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终止分自动终止和申请终止两种。

      (一)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注销;

      2、委托人无贷款余额且提取时间前12个月无还款记录;

      3、在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无法查询贷款信息。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终止:

      1、提前结清贷款的;

      2、贷款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

      3、其他。

      八十四、夫妻双方一方签了委托提取协议,另一方未签,如何办理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提取?

      原则上夫妻双方都应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配偶不能签订协议的,待委托人提取后,再持还贷记录、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提取。

      八十五、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与发卡银行合作,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有效凭证。

      八十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通过发卡银行柜台、自助设备及网上银行等相关设施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直接转入联名卡账户;

      (三)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持卡职工可直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无需再到中心柜台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具有普通银行银联卡的功能,可作为贷款的扣款账户使用。

      八十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否收费?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免收银行卡的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十八、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办理分为单位和职工个人两种情况。

      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生成后一个月内,向发卡银行申领《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表》,完成信息核实工作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一起提交发卡银行。同时,提供每位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将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已缴存单位新增职工,应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生成一个月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前往发卡银行任意网点柜台申请办理省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八十九、领卡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领卡时请仔细核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片与密码信封是否匹配。并检查密码信封是否完好,如有破损可拒绝领卡并交由发卡银行处理;领卡后须由本人亲自开启密码信封,并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的修改可在发卡银行的自助设备上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银行柜台修改。

      九十、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挂失?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不慎遗失、被窃,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客户服务部门(如建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电话挂失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九十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遗忘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遗忘,可持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成都市内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设。

      九十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后,公积金联名卡是否有效?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销户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不再具有住房公积金相关账户功能,自动转为普通银联卡,不再享受各项费用的减免。职工可自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银行卡销户或保留银行卡账户。
    责任编辑: 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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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 2013年10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下岗、内退、提前退休职工,单位是否为其继续缴存公积金?

      下岗、内退、提前退休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或不缴个人月缴存额,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足额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一)单位在个人按月扣缴基础上等额配缴。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予免税。

      (三)可享受政策性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可缓解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困难。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3.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4.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

      (二)义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政策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特征?

      (一)强制性。作为职工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所在单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统一性。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到专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

      (三)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哪些原则规定?

      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八、单位应履行哪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

      (三)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五)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九、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心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开户登记须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明细表》,并提供《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心为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四)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一)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每年审核一次,须填写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确认两种表格。

      (二)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个人以不低于6%的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缴存比例调整,须由市州管委会拟订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十一、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补缴?

      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目前实行:在本单位每月发工资日起5日内,以小额支付系统等方式,按时、足额将单位配缴和职工个人扣缴的公积金,一并缴存到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个人扣缴部分由财政按月划到省中心账户,单位应缴存部分由单位经办人员自动划转到省中心账户,省中心再一并汇缴至职工个人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确有困难的缴存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须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补缴。补缴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交单位补缴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十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十三、单位发生职工调入调出等变动情形,怎样变更住房公积金?

      原单位应在职工工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调出中心管辖区域以外城市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调入单位所在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应出具办理新账户的缴存证明、原单位提供的职工调令或新单位劳动合同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跨中心转移申请表》;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

      十四、发生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或注销登记、转移、封存手续?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应自所列情形发生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转移、封存手续。对这些情形负有责任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安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或注销登记,转移、封存手续,须提供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填写转移、封存、托管等申请表。欠缴单位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确实无力补缴的,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相关事项。

      十五、撤销、破产、解散单位职工重新就业,怎样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重新就业人员,应在重新就业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或《跨中心转移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单位不按规定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中心投诉,或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单位经办人员自终止劳动关系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托管手续。仍在原市区内的单位重新就业,由原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由新单位继续缴存;未重新就业者,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

      十七、什么情况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委托管理?如何办理?

      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失去原先所依靠的单位账户,不得不由原单位委托中心代为管理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简称托管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单位可委托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

      (一)被兼并、破产单位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撤销单位职工,到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

      (三)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四)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五)其他需要托管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单位应自发生这些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被托管职工重新就业或与原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启封手续,为其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

      十八、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是否拥有完全处分权?

      住房公积金尽管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具有政策性储蓄金性质。代扣个人部分和单位配缴部分都必须一并缴存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只能专项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专门管理机构也只能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缴存、提取、贷款等规范性的统一运作管理。

      十九、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或监督部门举报,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哪些情形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下情形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退休、出境定居。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4.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6.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二)以下情形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提取额为本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百元位)。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租赁自住住房,租赁城市廉租住房。

      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4.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十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程序?

      (一)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出示真实、完整、有效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审核。职工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等核实无误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中心审批。

      (三)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的提取资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提取条件的才能准予提取。对批准提取的,进行财务处理后将款项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单位账户。

      中心审批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录入相关资料备查。

      到中心办理提取,职工本人须凭身份证,单位经办人须持“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配偶提取持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回单位账户的,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托管户提取,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二十二、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离退休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二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县(区)及以上医院证明。

      (三)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十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额度?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十七、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

      (三)继承(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和公证后的遗嘱等材料。

      二十八、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额度有哪些规定?

      (一)一次性付款(非贷款)购房:购买自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日起一年内,购买二手房自取得房产证日起一年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可一次性提取且不超过购房款。

      (二)公积金贷款购房:选择提取首付款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日起(二手房取得产权证)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且不超过首付款金额;选择提取每年还贷的,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可每年提取一次且不超过年还款额。

      (三)商业贷款购房:既可提取首付,又可在还贷满一年后,每年提取一次且不超过年还款额。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时限和额度按一次性付款(非贷款)或贷款购房的规定,可申请提取按各自所占购房款或还贷份额的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二十九、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一次性付款(非贷款)购房: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出示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须出示过户后的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手续费凭证。

      (三)贷款购房:

      1.选择提取首付款,购买商品房须出示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购买经济适用房须出示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须出示过户后的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手续费凭证。

      2.选择提取每年还贷,首次归还贷款之日一年后,购买商品房须出示经房产管理部门

      备案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须出示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买二手房须出示过户后的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手续费凭证、贷款合同,同时出示银行盖章的近三个月还款凭证。

      3.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提取,须出示已修改的贷款合同或银行提前还贷通知单和还款收据。

      (四)购房人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

      三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额度?

      (一)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产权证等。

      3.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4.建修房人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取额度:可从本人和配偶账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

      三十一、租赁自住住房(城市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条件和额度?

      (一)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1.无自有住房,也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

      2.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住房时间在1年以上的。

      (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按照先租后提原则,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

      2.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就一套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职工申请时间12个月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额,每年最大提取金额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合租者提取金额,根据租赁合同和租金分配方案,在最大提取金额内按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的按平均份额提取。

      (四)租房提取须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的租赁协议原件。

      3.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

      4.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5.租住私有住房的,提供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承租住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6.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7.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8.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9.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三十二、突发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额度?

      (一)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突发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3.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4.家庭收入证明。

      5.与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提取额度: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

      三十三、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取额度?

      (一)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医疗费支付证明。

      4.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

      (二)提取额度: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十四、委托他人提取、查询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职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取或查询住房公积金,须持“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及提供所需资料。

      (二)职工委托其配偶办理提取、查询等业务,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三)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查询等业务,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经公证后的委托书。

      三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罚?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方式,目前有:

      (一)每年12月31日结息后,中心要及时向各单位打印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职工可通过查看对账单了解详细情况。

      (二)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查询。

      (三)可拨打86742111语音电话查询。

      (四)可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建设银行的ATM机上查询。

      (五)网站查询。

      三十七、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三十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有何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自住住房。

      三十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有何规定?

      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形势公布决定,分五年及以下、五年以上两个利率档次。如遇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执行新利率;已经办理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购买二套住房的利率上浮10%。

      四十、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额度与期限有何规定?

      每笔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最高额度40万元,最长期限30年。

      四十一、什么是组合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额度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部分,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这种兼有两种类型的贷款称之为组合贷款。

      四十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程序?

      (一)向受托银行或开发商咨询贷款条件,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准备好所需资料,填写并向受托银行递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三)受托银行初审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五)办理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

      (六)由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四十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有何规定?

      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足首付款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有房款已经付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十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二)购房合同原件(购买二手房还另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

      (三)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收据。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六)二手房贷款须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十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如何确认?

      月还款额加其它月均负债,不超过借款人和共有人月工资性收入的50%。

      四十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如何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四十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两种还款方式?

      人民银行规定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两种方式的计息原理实际相同,借款人选择哪种应根据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合理选择。

      四十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申办时限有何规定?

      自受理贷款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托银行10个,中心5个),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十九、购买哪些房屋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二)购买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三)购买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酒店式公寓。

      (四)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五十、哪些楼盘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楼盘,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建设进度有何要求?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品房期房必须主体封顶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二、父母购房,子女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能谁购房谁借款。

      五十三、购房共有人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共有人,只要一方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就可申请;非夫妻共有人,借款人必须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申请。

      五十四、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买房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五、已有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购房可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必须结清已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才能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六、已有一套商业性住房贷款,再购房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以,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上浮10%。

      五十七、家庭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因为按建金〔2010〕179号文件规定:停止向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十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划款方式有何规定?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人,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十九、装修房屋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贷款。

      六十、商业性住房贷款能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还没开办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十一、借款人能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

      不能。只能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严禁挪作他用。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贷款银行进行的贷款使用情况检查。对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中止合同。

      六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有何规定?

      借款人须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

      六十三、贷款期间,借款人能否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可以。但必须将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给贷款银行执管,并由相关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房产抵押注记。

      六十四、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处理?

      (一)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超过规定期限,将处分其抵押物。

      六十五、什么情形下,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还款期间,违反借款合同规定。

      六十六、什么情况下,受托银行可依法处分抵押物?

      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

      六十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否提前归还?

      可以。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可在借款一年后采用部分归还本金或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的方式提前归还贷款。

      六十八、贷款还清后,须办理哪些后续手续?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撤消抵押申请书》,并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十九、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式与注意事项?

      (一)缴存方式

      1.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财政直拨的零余额账户单位除外),均采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缴存住房公积金。

      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是指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代收银行依据收款人的委托,定期向指定银行发起扣款请求,代收银行根据业务信息和相应的收款依据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至代收银行的一种小额定期借记业务。该业务具有准确、方便、及时的优点,在收款请求发出的规定时间(一般2—5个工作日)内保证资金到账。人民银行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须与代收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只需告知代收银行开通本账户小额支付系统即可。

      2.财政直拨的零余额账户单位,由于财政系统暂不满足小额支付系统流程,此类单位自行扣除财政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将差额部分主动划转中心。

      (二)注意事项

      1.月缴存有变更的单位当月办理。中心采取次月缴存上月住房公积金。

      2.单位账户基本信息需变更的,应于扣缴日前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中心调整,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缴存。

      七十、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按年结息,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12月31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未到结息日销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

      七十一、如何修改基础信息?

      (一)变更单位账户基本信息,单位应向中心送交注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变更申请进行调整。

      (二)变更个人基础信息,单位应向中心送交注明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变更申请,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调整。

      七十二、单位如何进行账户核对?

      每年一月十五日后,单位经办人凭“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及时到中心领取本单位上年度对账单进行对账,发现账务不清或有误的,应及时与中心联系,确保账户准确无误。

      七十三、托管户职工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业务大厅柜台查询。

      (二)持托管卡到中心业务大厅查询机上查询。

      (三)拨打中心86742111语音电话查询。

      (四)登录网站进行查询。

      七十四、如何挂失与补办托管卡?

      (一)须持身份证到任意一家国家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二)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中心业务大厅柜台补办托管卡。

      七十五、托管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个人收款账户资料?

      (一)个人收款账户必须是提取本人,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需填写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应是职工提供的该收款存折(银行卡)的第一次开户(开卡)所在银行网点的全称。

      (三)需确认中心打印的提取申请表,并填写本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十六、如何领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

      (一)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月后,单位经办人凭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到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简称专管员证)。专管员证遗失或损毁,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及时补办。

      (二)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所有业务,都需出示“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

      七十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年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委托银行或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四川省范围内;

      (五)借款人、委托人必须是职工本人或职工配偶。

      七十八、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有哪些程序?

      (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处领取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

      (二)准确填写协议书;

      (三)带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七十九、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或产权证原件;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购房);

      (四)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原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配偶);

      (六)联名卡原件。

      八十、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房还贷,职工本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什么签订委托提取协议还需配偶亲自到场?

      如果该贷款房屋的主借款人为委托人配偶,则需要职工配偶亲自到场签订一份《委托授权书》。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询银行还贷记录,这涉及到个人隐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询管理规定,必须本人授权。

      八十一、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提取比例怎样确定?

      按照提取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实际还款本息原则,在夫妻一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先提取主委托人账户中余额,不足部份再从配偶账户中提取;如果主委托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足够,则在主委托人账户足额提取,不再在配偶账户中提取。

      八十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提前还款怎么办?

      委托人提前还款的,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向管理中心申报,并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的通知单和收据,将提前还款额与年度委托提取额一并计算提取。

      八十三、如何变更、终止委托提取业务?

      委托人在委托提取期间如发生住房贷款、婚姻状况、联名卡、身份证、单位信息和其他信息变更须在变更情况发生一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更改,因委托人不按时申请更改造成划款不到账或损失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终止分自动终止和申请终止两种。

      (一)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注销;

      2、委托人无贷款余额且提取时间前12个月无还款记录;

      3、在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无法查询贷款信息。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终止:

      1、提前结清贷款的;

      2、贷款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

      3、其他。

      八十四、夫妻双方一方签了委托提取协议,另一方未签,如何办理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提取?

      原则上夫妻双方都应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配偶不能签订协议的,待委托人提取后,再持还贷记录、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提取。

      八十五、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与发卡银行合作,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有效凭证。

      八十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通过发卡银行柜台、自助设备及网上银行等相关设施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直接转入联名卡账户;

      (三)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持卡职工可直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无需再到中心柜台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具有普通银行银联卡的功能,可作为贷款的扣款账户使用。

      八十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否收费?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免收银行卡的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十八、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办理分为单位和职工个人两种情况。

      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生成后一个月内,向发卡银行申领《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表》,完成信息核实工作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一起提交发卡银行。同时,提供每位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将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已缴存单位新增职工,应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生成一个月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前往发卡银行任意网点柜台申请办理省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八十九、领卡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领卡时请仔细核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片与密码信封是否匹配。并检查密码信封是否完好,如有破损可拒绝领卡并交由发卡银行处理;领卡后须由本人亲自开启密码信封,并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的修改可在发卡银行的自助设备上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银行柜台修改。

      九十、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挂失?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不慎遗失、被窃,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客户服务部门(如建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电话挂失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九十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遗忘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遗忘,可持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成都市内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设。

      九十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后,公积金联名卡是否有效?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销户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不再具有住房公积金相关账户功能,自动转为普通银联卡,不再享受各项费用的减免。职工可自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银行卡销户或保留银行卡账户。
    责任编辑: 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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