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 2011年06月1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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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2007〕36号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绵阳市、攀枝花市、乐山市、雅安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富集,开发潜力巨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措施,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民族地区及当地群众的利益未得到充分保护和体现,影响了当地群众参与、支持资源开发的积极性。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政府、企业(业主)、群众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前提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资源开发地人民群众的利益,让群众充分分享资源开发成果,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族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下同)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构建资源开发新模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实施《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进一步加大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力度,查清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储量,扩大资源储备,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以探代采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炒买炒卖矿业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需占用草场、林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各类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矿产资源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折资入股,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范围,探索建立矿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新方式。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农用地,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的红利,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方式。

      四、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将省、州及相关市、县三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由4∶1∶5调整为2∶2∶6。其中,州及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分成所得部分应分别将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如改善水利、用电、交通条件,建立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余部分可投资用于与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他公司合资、合作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以及用于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五、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在民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未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矿业权人,可将获得的矿业权转让(或变更)给该矿业权人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公司。

      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征收制度,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力度,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七、省财政在计算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时要将矿产资源开发地的贫困人口等纳入转移支付补助因素计算,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支出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计算范围。州及相关市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大相关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协调解决跨县资源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资源开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各级财政性投入资金并视财力情况增加资金安排数量。

      八、鼓励和支持在民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捐资建设资源开发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资源开发企业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九、积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中补偿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机制。督促各受益主体和环节合理分担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成本,加大对资源开发地及改善民生事项的投入力度,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项目带动的格局。

      十、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选工艺技术是否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前期论证,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同时坚持实行矿山开采环境评价制度和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切实保护矿山环境。

      外商投资企业在民族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促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对富民强州、富民强县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资源开发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定期对政策规定的各项资金的征收、拨付、管理、使用和人民群众的实际获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日

     

    (印发北川县、峨边县、马边县、木里县、平武县、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乐山市金口河区、石棉县)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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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 2011年06月1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民委
  •   川府发〔2007〕36号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绵阳市、攀枝花市、乐山市、雅安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富集,开发潜力巨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措施,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民族地区及当地群众的利益未得到充分保护和体现,影响了当地群众参与、支持资源开发的积极性。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政府、企业(业主)、群众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前提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资源开发地人民群众的利益,让群众充分分享资源开发成果,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族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下同)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构建资源开发新模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实施《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进一步加大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力度,查清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储量,扩大资源储备,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以探代采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炒买炒卖矿业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需占用草场、林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各类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矿产资源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折资入股,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范围,探索建立矿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新方式。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农用地,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的红利,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方式。

      四、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将省、州及相关市、县三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由4∶1∶5调整为2∶2∶6。其中,州及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分成所得部分应分别将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如改善水利、用电、交通条件,建立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余部分可投资用于与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他公司合资、合作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以及用于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五、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在民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未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矿业权人,可将获得的矿业权转让(或变更)给该矿业权人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公司。

      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征收制度,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力度,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七、省财政在计算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时要将矿产资源开发地的贫困人口等纳入转移支付补助因素计算,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支出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计算范围。州及相关市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大相关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协调解决跨县资源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资源开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各级财政性投入资金并视财力情况增加资金安排数量。

      八、鼓励和支持在民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捐资建设资源开发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资源开发企业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九、积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中补偿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机制。督促各受益主体和环节合理分担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成本,加大对资源开发地及改善民生事项的投入力度,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项目带动的格局。

      十、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选工艺技术是否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前期论证,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同时坚持实行矿山开采环境评价制度和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切实保护矿山环境。

      外商投资企业在民族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促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对富民强州、富民强县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资源开发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定期对政策规定的各项资金的征收、拨付、管理、使用和人民群众的实际获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日

     

    (印发北川县、峨边县、马边县、木里县、平武县、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乐山市金口河区、石棉县)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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